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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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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考点: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种类

  1.概念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受到的法律制裁

  2.行政处罚(7种)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6)行政拘留

  (7)其它行政处罚

  3.行政处分(6种)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开除

  (二)行政处罚程序

  1.一般规则

  (1)查明事实

  (2)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3)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对申辩事由进行复核(拒绝听取当事人的申辩的,行政处罚不成立)。当事人提出理由成立的,行政机关应采纳

  2.程序种类

  (1)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行政处罚的适用

  2)可以当场作出处罚

  (2)一般程序

  (3)听证程序

  1)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建筑物和设备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

  2)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3.行政处罚的执行

  (1)行政处罚一旦作出,具有法律效力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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