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背景材料
某综合办公楼装饰工程项目,合同价为3856万元人民币,工期为9个月。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某施工单位进行该项目的施工,并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部分合同条款如下:
1.乙方按监理工程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乙方不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程延期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2.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应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24h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24h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乙方参考使用。
4.乙方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5.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但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应予以顺延。
6.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方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方接到报告后3天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问题
请逐条指出上述合同条款中不妥之处,并提出如何改正。
案例解析(227页)
1.“乙方不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程延期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不妥。改正为:乙方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应承担非自身原因引起的工程延期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2.改正为: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的48h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h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3.“供货方参考使用”不妥。改为“保证资料(数据)真实、准确(或作为乙方现场施工的依据)”。
4.“不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不妥。改正为:不允许分包单位再次分包。
5.“检验不合格”,“工期应予以顺延”不妥。改正为:检验不合格工期不予顺延。
6.改正为:承包人应当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h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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