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化教育制度,维护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加速教育法制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正是因为这一点,所以要深刻的理解《中华人名共和国教育法》的地位。其颁布于1995年3月18日,之后经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也就是现在看到的版本。
整个教育法中最重要的考点就是教育法的第八条:【教育与国家利益】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条在教招考试中是特别高频的考点,高频点就在于教育与宗教相分离。这条法规的其实有两层的含义:第一,在社会主义中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所以,教育工作者不得干涉学生信仰宗教的自由,要保障他们信仰宗教的权利;其次,在社会主义中国,实行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就要求,任何组织、任何个人、任何宗教不得非法干预中国的教育事业,不得危害中国的教育制度,不得在学校里面举行任何的宗教活动和发表反动的言论。曾经在中国有个这样的真实事例,一个民族大学的教授在上午的马哲课里没有宣讲唯物主义精神,而是宣扬本民族信仰的宗教,发表不当的言论,干预了正常的教学工作。所以,下课后就被同学举报,下午就被公安局逮捕了。所以,一定要认识到我国实行的教育与宗教想分离制度。
以上呢,就是《中华人名共和国教育学》最重要的一个考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