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人事考试网2016下半年河北省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
考试政策
(一)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政策按照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06〕196号)有关规定执行。
1、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任意两个科目(模块)的考试;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任意三个科目(模块)的考试;并且同一编号的科目(模块)只能任选其一。
2、考试成绩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有效期为三年。
(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所属单位及其它非河北省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各自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范围和科目(模块)数量,参加我省组织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