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评员在考核电磁室主任小黄时问: “当需依法进行检定的计量器具没有计量检 定规程时,你们如何进行“检定”?小黄回答说: “通常我们参考相应的其他技术规范如产品标 准来进行检定。 ”
分析:该室主任对计量检定的法制性认识不够准确,在实际应用中,这种做法是不 正确的。我国《计量法》规定,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凡没有检定规程的,则不能 依法进行“检定” ,不能颁发检定证书。若为确定计量器具的示值误差或确定有关其他计量特 性,以实现溯源性,可以依据计量校准规范进行校准,出具校准报告。如果按一般技术规范(如 标准)等对计量器具计量性能进行分项测试,可出具测试报告。
某企业通过当地县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计量授权项目的考核,取得了计量授权证 书,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其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 3 项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最 近,该企业根据生产的需要,新增加了 2 项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在取得了相应的《计量检定证 书》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后,就对其内部使用的另外两个项目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实施 了强制检定。请问:一个单位被授权对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授权 范围外的新建计量标准在取得了《计量检定证书》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后是否就可以开展强 制检定工作?
分析:依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被授权单位必须按照授权范围开 展工作,需新增计量授权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新增项目的授权。 ”所以上述做 法不符合《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个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考核和申请计量授 权考核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考核。在考核程序和要求上是有所不同的。不能用单位的最高计量 标准考核代替计量授权考核。被授权单位必须按照授权范围开展工作,需新增计量授权项目, 应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新增项目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