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进行考核与复查的方法计量标准的考核: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省级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1)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考核:
A、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B、地(市)、县级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C、各级地方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的其他等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
经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由建立该项计量标准的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2) 部门计量标准的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须经同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才能在部门内部开展非强制检定。
(3) 企、事业单位计量标准的考核:
企、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须经与企、事业单位同级的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才能在单位内部开展非强制检定。
(4)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计量标准的考核: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建立本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向单位工商注册地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才能在本单位内部开展非强制检定。
(5) 授权单位计量标准的考核:
承担计量行政部门计量授权任务的单位建立相关计量标准,应向授权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才能开展授权范围内的检定工作。
计量标准复查: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持证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复查考核。经复查考核合格,准予延长有效期;不合格的发送《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超过《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的,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按照新建计量标准重新申请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