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房地产专业备考知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规则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规则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①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②决定有关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琐,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此处的建筑物总面积是指所有业主的专有部分之和,而不是建筑学中的建筑物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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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daibenhu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