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他们之间的这种关系是通过合同来确定的,因此双方都负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2)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涉及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3)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需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4)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供监理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5)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換监理人员,直到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二)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2)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3)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开展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4)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5)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換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6)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合同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7)委托人应当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配合单位的名录。
2)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8)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信设备、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备。对监理人自备的设备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银的比例X设施原值+管理费)
(9)根据情况需要或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方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