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诉讼的概念
劳动争议的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入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
二、劳动争议诉讼的程序
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管辖一般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根据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两审终局制。
三、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保证这些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规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司法活动。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因此,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有权予以强制执行。
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应当有产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有强制执行的内容,有申请强制执行的原因、理由。具备这些条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诉讼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