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价行为
电信市场从垄断走向竞争,新进人市场者与原有的在位运营商具有不同的市场地位和市场力量。从原有在位者出发,如果没有政府管制,必然采取一定的价格竞争行为,以排挤新进人者进人市场。常用的手段有交叉补贴、垂直价格挤压、掠夺性定价、限制性定价、结成价格卡特尔和价格战等。
(一)交叉补贴
交叉补贴是主导运营商运用其市场主导地位进行的一种妨碍竞争的定价行为。通常主导运营商利用自己的网络优势,在其有能力控制的市场范围内高于业务成本制定资费,而在新运营商进入的竞争市场范围低于业务成本制定资费,这样主导运营商可以以其在垄断市场高价业务获得的超额利润来补贴其在竞争市场上低价业务的损失,从而达到排挤新进入企业的目的。由于这种交叉补贴行为会严重危害有效竞争市场的发展,出于维护竞争的目的,目前许多国家都通过相关法规对这种行为进行限定。
(二)垂直价格挤压
如果主导运营商同时在两个或者更多的“垂直”市场提供业务,就可能发生这种妨碍竞争的定价行为。“垂直”市场,有时也被称为“上游”和“下游”市场。如某一个电信运营商控制着本地接人和交換业务。在提供从用户场所到本地交换设备的专用本地线路业务时,专用本地线路业务就可以被视为上游业务。在下游市场,主导运营商和其他业务商进行着专用互联网接人业务方面的竞争。
(三)掠夺性定价
掠夺性定价又称为驱逐对手定价,指的是某通信企业为了把竞争对手挤出市场,同时吓退试图进人市场的潜在对手,而对所提供的业务收取非常低(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的定价行为。这种竞争策略将不利于竞争市场结构的形成,一般情况下,各国竞争法律通常明令禁止掠夺性定价行为。
(四)限制性定价
限制性定价又称为“阻止进人定价”,指的是寡头垄断市场上的卖主将价格定在足以获得经济利润,但又不至于引起新企业进入的水平上。提出限制性定价模型的经济学家在其所建立的模型中包括三个假设前提:一是原有企业和潜在进人企业都谋求长期利润最大化;二是潜在进人者相信,新企业进入后原有企业不会改变其产量,因而,行业总产量将等于它的产量与新进人企业的产量之和,而超过需求的产量必然会导致价格的下降;三是原有企业很容易串通起来采取限制性定价行为,并且通常由处于优势地位的寡头企业与其他企业协调,并率先实施。
企业采取限制性定价行为完全是为了阻止新企业进入市场,实际上也是一种以牺牲短期利润来谋求长期利润最大化的行为。与掠夺性定价不同的是,采取限制性定价的企业在短期内仍有“微利”可获,而采取掠夺性定价的企业在短期内处于亏损状态。
(五)价格卡特尔
竞争企业之间结成价格卡特尔是一种定价协调行为。它指的是在寡头垄断市场上,某个企业的利润不仅取决于其本身定价等行为,也受到其他企业决策和行为的影响。为了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竞争企业之间可以结成价格同盟(价格卡特尔)来避免竞争。
(六)价格战
对应于竞争企业之间结成价格卡特尔是一种定价协调行为,市场上竞争企业之间竞相降价的行为,则是一种非合作的定价行为,这也被称为价格战。
当市场上只有少数企业时,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行为是互动的,企业可以选择与其他企业合作或者不合作。当企业从自身角度出发,按照自己的计划行动,而不是公开地或者秘密地与其他企业联合,就意味着企业选择了非合作竞争方式。此时往往会形成价格大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