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知识点串讲:税法与税制
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概念
(1)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
(2)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一系列税收法律规范的总称;
(3)税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
(二)税法的渊源
税法属于成文法,而不是习惯法。税法的渊源主要就是成文法。
1.税法的正式渊源
(1)宪法。
(2)税收法律:由拥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
(3)税收法规: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
(4)部委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如财政部发布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5)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国际税收条约或协定。
2.税法的非正式渊源
在我国税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是指习惯、判例、税收通告等。
(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1.税法的效力
(1)税法的空间效力
(2)税法的时间效力
我国税法坚持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2.税法的解释
(1)立法解释
税收立法解释包括事前解释和事后解释。
(2)行政解释
税法行政解释也称税法执法解释。
(3)司法解释
在我国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税法的法定主义原则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原则: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课税程序合法原则。
税制要素:
1.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1)纳税人(纳税义务人、纳税主体)。指税法上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对象。也称作“征税客体”,指对什么课税,即国家征税的标的物,它规定了每一种税的征税界限。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外一个税种的主要标志。
(3)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量)之间的法定比例,是计算税额和税收负担的尺度。税率是税收的中心环节,体现征税程度。
税率的基本形式: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①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计征的税率。一般适用于对商品流转额的课税。比例税率又可以分为产品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等。
②累进税率。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全率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超倍累进税率等。
其中最常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的特点:计算方法比较复杂;累进幅度比较缓和。
速算扣除数=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
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速算扣除数
即:应纳税额=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速算扣除数的计算:
速算扣除数=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
本级速算扣除数=(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课税对象的最高数额+上一级速算扣除数
2.税收制度的其他要素
(1)纳税环节。
(2)纳税期限。从我国现行各税来看,纳税期限分按年征收、按季征收、按月征收、按天征收和按次征收等。
(3)减税免税。减税免税分为税基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
①税基式减免。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以及跨期结转等。
②税额式减免。具体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以及另定减征税额等。
税制结构: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是一个历史的、财政的范畴。广义的税收制度是税收的各种法律制度的总称;狭义的税收制度是指税收法律制度。
税制结构:一个国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税收制度的结构体系,即各税类、税种、税制要素等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构成的税制体系。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
上述17种,除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以外,其他税种都是经全国人大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这17个税收法律、法规组成了我国现行的税收实体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