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北京市正高级经济师和正高级会计师评价扩大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拓展经济、会计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满足高层次人才评价需求,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2019年北京市正高级经济师和正高级会计师评价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西城区开展正高级经济师和正高级会计师评价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试点内容
在经济系列增设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经济师,评价专业包括经济管理、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金融。
在会计系列增设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会计师,评价专业包括企业会计和行政事业会计。
二、 试点范围和推荐数量
试点范围为西城区辖区内区属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全区推荐申报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会计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各不超过5名。
三、 申报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个人申报、单位推荐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参评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结合申报人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各年度的考核情况,从职业道德、业绩能力、学术成果、表彰奖励等方面,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评价,在单位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形成书面推荐意见,确保推荐结果客观公正。3月8日前将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报区各领域人才主管单位。
(二)主管部门评议、确定人选
区各领域人才主管单位对本系统、本领域内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人选进行评议,提出推荐意见并对推荐人选进行排序, 3月14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区人力社保局专技科(西直门南小街20号7026房间),经综合评价后确定区推荐人选。
(三)网上报名
3月26日至4月4日,区推荐人选可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bjrbj.gov.cn)“公共服务平台用户中心”,或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人事考试频道(http://www.bjrbj.gov.cn/bjpta),点击“职称评审”栏目,进入北京市人事考评通用平台,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
(四)现场审核
4月16日至19日,将推荐、申报材料报送至一商集团干部学校(地址:海淀区远大路19号)。市评委会承办机构分别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五)报名缴费
4月22日至4月25日,审核通过的推荐人选通过北京市人事考评通用平台缴费。
(六)答辩评议
答辩评议初步安排为5-6月份,具体时间由市评委会承办机构分别另行通知。
四、 提交材料
(一)单位的推荐材料
推荐人选所在单位推荐报告1份,内容包括单位推荐、评议、公示情况(公示的形式、地点、时间、结果等)、推荐人员名单及简要业绩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区人才主管单位推荐报告1份,内容包括评议情况、推荐意见、推荐人员排序名单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人的申报材料
1. 申报表一式3份(样表见附件3);
2. 可以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查验核实学历、学位信息的,免于提供学历和学位证书;无法查验核实的(例如2001年及以前毕业、军队院校或党校毕业等)还须提供学历和学位证书原件(现场审核后返还)及复印件(海外学位须经教育部学位认证);
3. 职称证书及取得现职称之后的表彰、获奖、专利证书、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制定标准、项目结题验收报告等业绩和成果证明材料原件(现场审核后返还)及复印件各1份;
4. 取得现职称之后的职称评审代表作原件(现场审核后返还)及代表作说明1份。
上述2-4项复印件及有关证明等申报资料均应按照A4纸标准,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其中,职称评审代表作可包括论文、论著、研究报告、项目报告、发展规划等。申报人可自主选择上述最能体现能力水平的成果提交评审。
报送材料应不涉及国家和商业秘密。
五、 有关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推荐工作;要逐项对照正高级经济师和正高级会计师的申报条件(附件1和附件2),把专业技术能力水平最高、业绩最突出的人才推荐出来,确保推荐工作严肃、认真、公平、公正。市人力社保局将加强对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会计师评价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在职称申报推荐、资格审核等环节发现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严重失信行为,取消申报人资格,纳入失信黑名单。工作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对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记入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六、 联系方式
正高级经济师评审机构联系人:李航,联系电话:63959120
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机构联系人:王辉,联系电话:55592319
区人力社保局专技科联系人:段颖,联系电话:66206558
附件:
附件1申报条件.doc
附件2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样表).doc
附件3正高级经济师申报推荐人员名单.doc
附件4正高级会计师申报推荐人员名单.doc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2月22日
附件1
申报条件
一、 正高级经济师申报条件
申报人必须遵守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须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后,取得高级经济师或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在副高级岗位上从事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近5年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2. 主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主持小型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参与企事业单位经济工作15年以上。
3. 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掌握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方法和发展趋势,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经济政策;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或本单位经营管理提供决策服务。
(二)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在经济业务工作中,应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 从事企业经营发展研究和实践,主持2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企业文化创优项目或省部级及以上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及组织实施,经实践运用达到预期目标。
2. 从事行业规划、经济政策研究,主持制订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起草行业标准经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 从事经济专业领域的研究与实践,主持完成的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本人撰写的研究报告被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批示,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4. 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企业连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在全国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或主持中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连续5年达到本市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
(三)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在经济业务工作中,应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 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2. 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1篇以上应在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
3. 主持完成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作3项以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基本条件限制,直接申报正高级经济师:
1. 在企业经济业务工作中,提出并成功实践了新的商业模式、资本运作模式或企业管理方式等,在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形成新的经济发展方式,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等方面,做出了杰出贡献。
2. 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在经济领域取得的业绩成果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
(五)申报人不得有以下情形:
1. 受到党纪、政纪、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2. 近3年有过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的。
3. 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4. 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专业技术成果,抄袭论文的。
5. 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 正高级会计师申报条件
申报人必须遵守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须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后,取得高级会计师或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在副高级岗位上从事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近5年从事财务会计专业工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2. 主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主持小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10年以上;或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参与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或在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从事财务会计研究与实践工作5年以上。
3. 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有较高的专业分析水平、职业判断能力和解决会计实务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参与本行业或单位经营管理决策、价值创造、风险控制等,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在财务会计业务工作中,应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 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注册会计业务工作期间,有重大突破性创新,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在规范管理、参与决策、加强内控、化解风险、增收节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2. 主持一个地区、系统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改革,推行现代财务管理方法,形成改革成果报告,推广后取得明显成效。
3. 在省部级及以上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中及可行性研究中,主持开展预测决策、分析论证、财务管理、监督控制等工作,有重大贡献,成绩突出。
4. 主持完成的重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全市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 主持起草地方性法规、地区施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在财务会计业务工作中,应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 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2. 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1篇以上应在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
3. 主持完成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业绩报告、控制规范体系报告等代表作3项以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基本条件限制,直接申报正高级会计师:
1. 被财政部聘为全国会计准则、制度及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咨询委员会咨询专家,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已发布政策、制度的研究起草工作。
2. 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在财务会计领域取得的业绩成果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
(五)申报人不得有以下情形:
1. 受到党纪、政纪、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2. 近3年有过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的。
3. 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4. 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专业技术成果,抄袭论文的。
5. 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