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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高级经济师考试专业知识与实务模拟试题及答案(5)

2017高级经济师考试专业知识与实务模拟试题及答案

  【案例】

  199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 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公司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1998年8月,甲提 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贷款 到期后,银行找合作企业清偿债务,发现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 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响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 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 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 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 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案例】

  证券法

  2009年7月,A国有企业欲以协议收购方式收购C上市公司。具体作法为:A企业与C公司的发起人股东D国有企业订立协议,受让D企业持有的C 公司51%的股份。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前,C公司必须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此事。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后,D企业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收购协议在未获得上述机构批准前不得履行。在收购行为完成之后,A企业应当在30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 易所,并予公告。为了减少A企业控制C公司的成本,A企业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将所持C公司的股份部分转让给E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分析A企业收购C公司的作法存在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

  A企业收购C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当之处:

  (1)安排C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A企业收购C公司股权事宜有不当之处。因为A企业收购C公司是受让C公司股东的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2)由D企业履行报告义务和将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收购协议签订之后,应由收购人即A企业履行报告义务,而非D企业。此外收购协议无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仅向其作出书面报告即可。

  (3)收购协议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履行的表述不当。收购协议应是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

  收购行为完成后,A企业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而非30日。

  (4)A企业拟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转让所持C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收购人在收购行为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物权法

  甲公司于2007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同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10月21日,甲公司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同年11月5日,甲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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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daibe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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