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优点
(1)把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监督职能与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分开。国有产权的监督职能应由设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属国有产权监督的专门机构行使,这与由人大之下的机构来实行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职能存在着根本区别,因为全国人大之下的国有资产的监督机构只要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并不需要像所有者那样要干预国有公司的治理结构,而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与全国人大是立法机构和权力机构的性能相符合,这是其职能所在。国有产权的行政管理职能则由国务院的专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
(2)把政府的一般行政管理职能与政府的国有产权管理职能分开;
(3)把政府部门行使国有产权管理职能与国有产权的经营职能分开。(组建国有投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
(4)国有资产控股公司成立后,国有企业原来的行业主管部门成为不具有经营性的职能部门,只存在对本行业的业务的指导和管理。对原来部门的国有企业保护的现象也不再发生,从而保证了竞争性行业的公平竞争。从一定程度上看,国有企业在同行业中收集信息的费用将增加,市场交易的成本上升,但从长远来说,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国有资本在市场竞争中收集相关信息的能力,培育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按照上述特点构架的国有产权监督、管理和经营体系,在宏观层次上形成了国有产权的组织体系。隶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国有产权监督机构将对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国有控股公司或国有投资公司行使监督职能;隶属于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将对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投资公司进行行政管理,并解决了众多行政部门同时多头管理国有资产却又不负责任的问题。国有控股公司或国有投资公司是介于国有资产的唯一所有权主体和众多分散的国有企业之间的“中观”经营性实体,它将在国有产权监督机构的监督和国资委的行政管理之下独立开展资产经营活动。第一层次的国有控股公司或国有投资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或用国有资产参股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第二层次的国有控股公司或国有投资公司将以国有资本经营为己任,以追求国有资产保值为目标。总之,建立以监督、管理和经营相互独立、相互分开的国有产权体系,从理论上明确了国有资本所有权主体,解决了国有资本所有者主体缺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