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4]120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为确保2014年评审工作平稳过渡,2014年评审工作新旧评审条件同时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2月11日
贵州省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提高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水平,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不唯学历、不唯资历,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业绩。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工商管理、农业、商业、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人力资源管理、邮电、房地产、旅游、建筑等相关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高级经济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3、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2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2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受党纪“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4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6年申报。
三、评审条件
第七条 申报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人员。
2、获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任职满2年。
3、获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任职满3年。
4、获双学士学位(其中之一须为相关专业),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任职满4年。
5、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任职满5年。
6、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任职满7年。
第八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系统掌握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和发展趋势,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研究,熟悉本专业知识和有关经济法律法规,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经济工作实践经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2年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
2、主持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4年以上。
3、主持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国家、省或市(州)重点项目。
4、从事经济领域研究,具备独立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疑难问题的能力,在经济研究工作中取得重大成果。
(二)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型、中型、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成绩突出,连续3年为国家纳税2000万元/年、800万元/年、300万元/年以上;或企业被所在县(市、区)级以上主管部门评为纳税大户。
2、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实现本单位利税连续2年比上年增长10%以上;或为企业大幅减亏或扭亏为盈作出突出贡献。
3、主持1项以上市(厅)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单位的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企业文化创优等项目方案的起草、论证、可行性评估并组织实施。
4、组织研制或主要参与研制的产品被授予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或主持和直接参与省级有较大影响的技改、技术攻关项目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
5、负责或直接参与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战略规划、营销模式、技术改造、人力资源等管理机制和体制的改革创新,所取得的成果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提高效率做出重要贡献,对同行业经济活动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6、因经营管理业绩显著,在同行业中贡献突出,被选为省级行业商(协)会的常务理事以上职务,并积极参与商(协)会各项管理工作,工作成绩显著。
7、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市(厅)级以上商业、物资经济政策规章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8、从事经济研究工作,主持完成省(部)级重点课题1项或市(厅)级重点课题2项;或参与完成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或市(厅)级重点课题4项(以有关部门评审、鉴定、验收为准)。
9、指导下一级经济人员认真履行相关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帮助2名以上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取得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0、从事经济工作业绩显著,荣获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或省(部)级以上优秀企业家、优秀经营管理者,或市(厅)级表彰2次以上。
(三)学术水平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同时在内刊、增刊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
2、公开出版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3、在经济改革、理论研究方面取得较大成果,获省(部)级奖1项;或获省直行业协会、市(厅)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4、在解决本地、本单位重大经济问题中,独立撰写有较高水平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奖1项。
2、获省(部)级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3、从事经济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获国家“五一”劳动奖章。
4、主持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连续三年使企业经济效益大幅提高或实现扭亏为盈,成绩显著(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5、主持中、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成绩突出,连续三年为国家纳税1000万元/年以上。
6、主持完成国家重点工程、技改项目或重点课题研究,并通过竣工验收或结题。
7、 在中、小型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人员,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厅)级以上奖一等奖1项。
8、公开出版经济、管理类著作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9、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2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四、附 则
第九条 本《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以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为标准。
第十条 本《条件》所称“论文”,除注明的外,均指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标准刊号(ISSN)学术期刊上的论文。
本《条件》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本《条件》所称的著作、教材,除注明的外,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
本《条件》规定的著作、教材3万字可折抵1篇论文,但折抵的论文不能超过1篇;在核心期刊增刊或专刊上发表的论文按一般期刊计算。
本《条件》提到的著作、译作、教材、论文及科研课题、项目系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其作者(完成人)均指独立或排名第一。所称课题以项目立项时间为准。
本《条件》所称提到的奖项,均以获奖证书为准。
本《条件》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数。凡冠以“主要参与者”,均指排名前三。
第十一条 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贵州省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务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通【2006】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