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
(2015年6月26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15年8月21日经民政部核准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Asse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AMAC。
第二条 本团体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由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主要宗旨是: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交流和创新,提升行业执业素质,提高行业竞争力;发挥行业与政府间桥梁与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公众对行业的理解,提升行业声誉;履行行业自律管理,促进会员合规经营,维持行业的正当经营秩序;促进会员忠实履行受托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为会员提供服务,组织投资者教育,收集、整理、发布行业数据信息,开展行业研究、行业宣传、会员交流、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创新发展;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八)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授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特别会员。
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协会规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入本团体,成为普通会员。
基金服务机构加入本团体,成为联席会员。
不符合普通会员条件的其它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入本团体,成为观察会员。
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指数公司、经副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基金行业协会、境内外其它特定机构投资者等,加入本团体,成为特别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基金相关业务;
(三)本团体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等,并承诺拥护本章程;
(二)按本团体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本团体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本团体常设办事机构对申请机构所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其中观察会员、特别会员不享有理事和监事的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和获得本团体提供的服务;
(三)对本团体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四)通过本团体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要求本团体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六)对本团体给予的纪律处分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承担本团体委派的任务,并提供本团体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服从本团体的自律管理;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人一名,代表其在本团体履行职责。会员代表人应当是会员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 会员如无正当理由在两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加入本团体的会员有前述情形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人,须向本团体书面报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会员代表人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人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人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决定本团体的合并、分立、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大会代表)采取选举、推荐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名额分配应综合考虑会员类别、机构类别、规模、地域、行业代表性等因素,在广泛听取行业意见的基础上,由理事会制定大会代表的具体产生办法并组织实施。
大会代表的任期至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终止。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由五分之一以上大会代表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如会长不能主持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召集会议。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大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大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本团体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换届事宜。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审议通过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四)选举和罢免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七)决定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审议会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各项议案;
(十一)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理事可连选连任。
会员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会员理事调整会员代表人须经会长办公会确认。
第二十八条 会员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本团体工作;
(四)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或会长办公会提议时,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如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一名副会长主持会议。
第三十一条 理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会议,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是本团体工作的监督机构。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团体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四)审查本团体财务报告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监督意见;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章程规定的会员理事的任职条件。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监事、理事不得互相兼任。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由相应专业领域的行业专家组成。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设专职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若干名,兼职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为专职。
会长、专职副会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兼职副会长由会长从会员理事中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担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中国证监会推荐,会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中国证监会推荐,会长提名,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基金行业有良好的影响和较高的声望;
(三)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热爱本团体工作;
(五)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九条 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大会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本团体设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讨论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审议专业委员会工作情况。
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会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决定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决定本团体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四)组织实施本团体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五)提出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
(六)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八)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
(九)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兼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五)聘请业内外专家担任本团体的顾问;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指导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职责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发展,财产及孳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的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非营利性事业,或转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2015年6月26日第一届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经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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