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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交法律意见书审核要求

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17年6月14日] 【

  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2016 年 2 月 5 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明确规定: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以下指标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 登记申请材料、

  · 工商登记情况、

  · 专业化经营情况、

  · 股权结构、

  · 实际控制人、

  · 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

  · 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 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 外包情况、

  · 合法合规情况、

  · 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

  以上规定意味着,私募机构向协会申请管理人登记过程中,必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同时主办律师需要按照协会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1-12》的要求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十四个方面发表结论性法律意见。

  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发表结论性法律意见之前必须对拟申请管理人登记的私募机构进行全方位法律尽职调查。

  现笔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实务经验,对拟申请管理人登记私募机构的法律尽职调查审核要点整理如下,以便拟登记私募机构更好的与主办律师配合,提高管理人登记工作的时间效率及沟通效率,确保管理人登记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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