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自身投资活动产生的税收
(一)增值税
1.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6%。
2.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3.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4.对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2)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3)证券投资基金开展质押式买入返售取得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二)印花税
1.从2008年9月19日起,基金卖出股票时按照1‰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2.买入交易不再征收印花税,即对印花税实行单向征收。
(三)所得税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基金取得的股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3.投资者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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