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司法
一. 公司种类
1.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50人以下股东,股东以认缴出资额、公司全部资产承担债务
2. 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认购股份,公司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
3. 母公司:支配或控制其他公司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
4. 子公司:被另一公司支配或控制的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5.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管辖该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
6. 分公司:业务、资金、人事等各方面受总公司管辖和控制,不具有法人资格机构,由总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7. 上市公司:股票在交易所流通
8. 非上市公司:泛指上市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
9. 本国公司: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登记与批准设立公司法人
10. 外国公司:本国公司以外公司
二. 公司法人财产权
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是公司区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重要标志,是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取得法人资格的基础,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依据。
三. 公司的经营原则
1. 合法经营原则;2. 自主经营原则;3. 自负盈亏原则;4. 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原则;5. 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原则。
四.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责任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 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
1. 设立方式:
公司设立的方式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两者都行。发起设立程序上较为简便。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之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2. 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法律效力取得法人资格,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身份。
六. 担保
1. 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2. 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3. 在决议表决时,被担保人不得参加表决。决议的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投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但要有公司章程规定;而公司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是法律特别规定,必行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不得对此作出相反规定。
七. 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力规定
公司股东应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滥用权力造成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连带责任。
八.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1. 股东人数 1-50 自然人/法人
2. 公司资本
3. 公司章程
4. 公司设立的其他条件(公司名称 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 组织机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股东人数规模较小有限公司:股东会 执行董事 监事
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也不舍股东会。
九.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首先要求是实缴的出资额,即实缴资本;同时达到最低资本限额。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
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
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为30万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注册资本10万
特定行业另行规定
十. 有限责任公司‘三会’职权
1. 股东会(权力机关)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监薪酬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其他职权
2. 董事会(执行机关)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回报高工作
执行股东会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汲取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3. 监事会
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对股东负责
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高管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官提出罢免建议。
当董、高的行为巡海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搞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决议
向股东会议提出提案
对董、搞提起诉讼
十一.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以股东行使权力目的是为股东个人利益还是涉及全体股东共同利益(共益权 自益权)
共益权:股东会参加全、提案权、质询权、股东大会表决权、累积投票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了解公司事务、查阅公司账簿、知情权提起诉讼等权利。
自益权:依法从公司取得收益。财产或处分自己股权的权利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券和股份转让权。
以股权形式的条件划分:
单独股东权:自益权、表决权
少数股东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权利
股东的股权转让:公司内部转让 公司外部转让 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转让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公司内部转让: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公司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书面征求意见,30日大幅,未答复视为同意,不同意应购买,不购买视为同意。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协商,协商不成按比例。
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转让:其他股东字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份,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5年连续盈利,并符合法定分配利润。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修改章程存续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七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与程序
股份公司公司认募集方式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35%
董事会 5-19人,每年至少开两次会,10天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监事会 ≥3人,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职工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股份发行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同股同价原则
十三. 股份转让相关规定
1. 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证券交易所内进行。
2.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不得转让
4. 除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票其他公司合并以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十四.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特别规定
1. 上市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应当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独立董事制度
3.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筹备和文件保管,股权管理,管理信息披露
4. 关联董事回避制度
十五.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积额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语幕布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语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十六. 企业合并、分立的种类及程序
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股份公司,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合并:吸收合并 A+B=A 新设合并 A+B=C
分立指一个公司又设立一个公司或一个公司分解成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分立:新设分立 A=B+C 派生分立 A=A+B
十七. 高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关联关系
高管: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控股股东:出资额占资本总额50%以上或不足50%,但能决定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政策
实际控制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之间关系。但是国家控股企业之间不能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十八. 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续保出资的法律责任
1. 责令改正
2. 罚款 公司登记机关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徐报注册资本金额5%-15%罚款,对提交虚报资料或欺诈事实公司处以5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
3. 撤销公司登记
4. 吊销营业执照
十九. 抽逃出资法律责任
1. 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仅在其抽逃资本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协助,补充责任。
2. 公司成立之初,尚未正常经营之前即抽逃资本,使公司净资产达不到法定最低注册限额,由股东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二十. 另立账簿、财务报告虚假记载的法律责任
1. 另设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虚假记载的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30万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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