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金托管人业务行为的监管
1.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①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②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③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④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⑤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⑥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⑦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
⑧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⑨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⑩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⑪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2.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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