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法定权利
①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②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③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④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持有人大会;
⑤对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⑥对管理人、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⑦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
1.持有人大会职权: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决定更换管理人、托管人;决定调整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2.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职权:
①召集持有人大会;
②提请更换管理人、托管人;
③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④提请调整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⑤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三)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1.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1)依据《基金法》的规定,持有人大会由管理人召集。
(2)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由管理人召集。
(3)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的,由托管人召集。
(4)以上都不召集的,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证监会备案。
(5)召开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2.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1)依据《基金法》的规定,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信等方式召开。
(2)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2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参加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规则
(1)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2)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管理人或者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五节 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监管
1.非公开募集基金,也称为私募基金,是指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2.与公开募集基金相比,由于私募基金不面向公众发行,客户人数较少,运作形式灵活,投资者具有较高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对其监管应区别于公开募集基金。
3.我国对于非公开募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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