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F的上市交易与申购、赎回
(一)ETF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1.ETF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此过程为ETF建仓阶段。ETF建仓期不超过3个月。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为方便投资者跟踪基金份额净值变化,基金管理人通常会以某一选定日期作为基金份额折算日,以标的指数的1‰(或1%)作为份额净值,对原来的基金份额及其净值进行折算。
2.ETF份额折算的变更登记及原则
ETF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举例:绝对数变化,相对数不变
(二)ETF份额的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份的部分可以卖出;
4.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三)ETF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的名单。
2.申购和赎回的时间
(1)申购和赎回的开始时间。在基金份额折算日之后可开始办理申购ETF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00,除此时间之外不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 |
3.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和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和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我国ETF的最小申购和赎回单位一般为50万份或100万份。
4.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场内申购和赎回ETF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场外申购赎回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场内申购赎回ETF的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场外申购赎回ETF时,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均为现金。
(3)申购和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目前,单市场ETF基金的清算交收是按照投资者T日申购和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和赎回参与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举例:清算 交收
基金份额 |
现金替代 |
现金差额 | |
T |
清算 交收 |
清算 |
|
T+1 |
交收 |
清算 | |
T+2 |
交收 |
6.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价格
场内申购和赎回时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场外申购和赎回时,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均为现金。
7.申购和赎回的暂停
出现如下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和赎回 |
(2)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证券交易所、申购和赎回参与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和赎回 |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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