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制度是规范基金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基金托管人作为共同受托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负有监督职责。对非公开募集基金托管,同样可以发挥规范基金运作、增强对投资人保护的积极作用。但也有些非公开募集基金规模较小或者投资者较少,基金投资人基于对基金管理人的信任或者出于节省基金托管费用的考虑,不再需要基金托管。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法》允许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当事人对于设置基金托管人做例外约定,即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但是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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