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并按要求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上传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文件。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二)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三)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流程、渠道、应急预案及责任;
(四) 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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