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份额的发售。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注册申请基金法律法规重点:基金的募集程序文章。基金的募集不得超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募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基金份额的发信,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信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在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的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需满足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200人以上;开放式基金需满足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申请和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发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3年后,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发起资金的持有期限自该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者合同生效之日孰晚日起计算。
(2)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不满足有关募集要求的,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承担下列责任:
①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②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基金募集程序和募集失败责任分别如表16—1和表l6—2所示。
表16—1基金募集程序
程序 |
募集人 |
受理机构 |
工作内容 |
工作期限 |
申请 |
基金管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提交相关文件: |
|
注册 |
中国证监会 |
申请注册 |
常规基金产品按照简易程序 | |
发售 |
基金管理人 |
发售基金公布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
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 月内进行基金份额的发信 募集期限≤3个月 | |
基金合 同生效 |
基金管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机构验资 |
基金管理人应在募集期限届 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中国证监会自收到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确认文件的次日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表16-2募集失败责任
责任 | |
募集人 |
1.以同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基金管理人 |
2.在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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