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基本知识
地震:地面运动引起的振动。突发自然灾害。
1. 地震相关
1) 类型:
构造地震:地壳构造运动使岩层断裂、错动而引起的地震火山地震:火山爆发引起的地面振动
陷落地震:地下石灰岩溶洞或古旧矿井等突然发生大规模塌落而引起的地震诱发地震:由于水库蓄水或深井注水等引起的地震
2) 与位置相关的:
震源:地壳中发生岩层断裂、错动而产生地震波的部位。(震源深度,≤60km 浅源地震,
60~300km 中源地震,≥300km 深源地震) 震中:震源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点。
震中区:邻近震中的地区。
震中距:在地震影响范围内,地表某处与震中的距离。
3) 地震波
当震源岩层发生断裂、错动时,岩层所积累的变形能突然释放,它以波的形式从震源向四周传播。
按其在地壳传播的位置不同:分为体波和面波。
体波:在地球内部传播的波。分纵波(竖向)和横波(剪切波、底面水平方向)。
4) 震级:是衡量一次地震所释放能量大小的尺度,用 M 表示。
5) 烈度
(1) 地震烈度(earthquake intensity) (地震烈度表 P15)
指地震对某一地区的地表及建筑物影响的强弱程度,按照地震造成的后果来分类。
(2) 基本烈度
指该地区在今后一段时间内(50 年),在一般场地条件下,超越概率约为 10%的地震烈度。
(3) 抗震设防烈度(seismic precautionary intensity)
指某地区进行建筑抗震设防时所依据的地震烈度。一般情况下,基本烈度作为抗震设防烈度。
6) 地震灾害
直接灾害:一次灾害,地面运动引起的地表破坏,建筑物倒塌等。
次生灾害:二次灾害,由直接灾害继发的地震后火灾、水灾、海啸、毒气逸散等。诱发灾害:三次灾害,由前两种灾害引起的工厂停产、城市瘫痪、瘟疫蔓延等。
7) 地震的破坏作用建筑物的破坏:
结构丧失整体性
承重结构强度不足引起破坏地基失效
2. 抗震设防的目标(基本思想)
目标: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为此提出三水准的抗震设防要求:
小震不坏:当遭遇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损坏或不需修理。
中震可修:当遭遇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但经一般修理可继续使用。
大震不倒:当遭遇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3. 二阶段设计方法
第一阶段:取小震烈度的地震参数进行弹性地震作用计算,然后进行截面承载力计算, 以满足“小震不坏,中震可修”。
第二阶段:通过概念设计和抗震构造措施满足“大震不倒”。上述为现抗震规范所述的“三水准二阶段”的抗震设计法。
4.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划分依据
1) 建筑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大小;
2) 城镇的大小、行业的特点、工矿企业的规模;
3) 建筑使用功能失效后,对全局的影响范围大小、抗震救灾影响及恢复的难易程度;
4) 建筑各区段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按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下部区段的类别不应低于上部区段;
5) 不同行业的相同建筑,当所处地位及地震破坏所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不同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可不相同。
5.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
1) 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简称甲类;
2) 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简称乙类;
3) 标准设防类:指大量的除 1、2、4 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简称丙类;
4) 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发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简称丁类。
各类别设防标准:
甲类建筑:属于重大建筑。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地震作用计算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按国家专门规定。抗震构造措施按本地区防烈度提高一度。
乙类建筑:国家重点抗震城市的生命线工程的建筑。
(如供水、供电、医疗等建筑) 地震作用计算按本地区设防烈度。
抗震构造措施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丙类建筑:甲、乙、丁类除外的一般建筑。
地震作用计算和抗震构造措施 均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丁类建筑:次要建筑。 (仓库,辅助建筑)
地震作用计算按本地区设防烈度。
抗震构造措施按本地区防烈度降低一度 。
地震作用:与结构本身的重量、动力特性等因素有关的一种作用,在计算地震作用效应时,把地震作用视为静荷载加在结构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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