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防火;
为了防止木结构遭受火灾的危险,在设计上除应遵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外,还应采取下列构造措施:
1.在有火源的房屋内,须设置防止火焰、火星及辐射热危害的防火设施(如防火隔墙、防火幕、石棉隔板等),使木结构与火源隔开。被隔开的木结构仍应具有通风条件,不得将结构包裹在防火层内;
2.当房屋中有采暖或炊事的砖烟囱时,设备应采用非金属不燃材料制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与木构件相邻部位的烟囱壁厚度不小于240mm;烟囱外表面与木构件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m,且其周围具备良好的通风环境;
3.当房屋有采暖管道通过木构件时,其管壁表面应与木构件保持不小于50mm的净距(若采暖管道的温度超过100℃时,此净距尚应适当加大)或用非燃烧材料进行隔热处理;
4.木屋盖吊顶内的电线应采用金属管配线,或使用带金属保护层的绝缘导线。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汞灯及其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木构件上;
5.有可能遭受火灾危险的木结构,宜采用刨光的方木(包括胶合木)或原木制作;木屋盖的吊顶及木隔墙等应采用抹灰或设置水泥石棉板、石膏板等防火措施;保温和隔音材料宜采用非燃烧材料(如矿棉、炉渣等)制作。
对有可能遭受火灾危险的建筑物以及对防火要求较高的木结构,除应在构造上采取防火措施外,尚宜用防火涂料进行处理。
承重木结构使用的防火涂料,应是对人畜无毒,且经消防部门鉴定合格、批准生产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