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
(一)缘石坡道
缘石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道的各种路口必须设缘石坡道;
(2)缘石坡道应设在人行道的范围内,并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
(3)缘石坡道可分为单面坡缘石坡道和三面坡缘石坡道;
(4)缘石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
(5)缘石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的地面不得大于20mm。
(二)盲道
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道设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
(2)指引残疾者向前行走的盲道应为条形的行进盲道;在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及拐弯处应设圆点形的提示盲道;
(3)盲道表面触感部分以下的厚度应与人行道砖一致;
(4)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
(5)盲道宜避开井盖铺设;
(6)盲道的颜色宜为中黄色。
(三)行进盲道
行进盲道的位置选择应按下列顺序,并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道外侧有围墙、花台或绿地带,行进盲道宜设在距围墙、花台或绿地带0.25~0.50m处;
(2)人行道内侧有树池,行进盲道可设在距树池0.25~0.50m处;
(3)人行道没有树池,行进盲道距立缘石不应小于0.50m;
(4)行进盲道的宽度宜为0.30~0.60m,可根据道路宽度选择低限或高限;
(5)人行道成弧线性路时,行进盲道宜与人行道走向一致;
(6)行进盲道触感条规格应符合表7-28的规定。
盲道触感条规格表
部位设计要求(mm)部位设计要求(mm)
面宽25高度5
底宽35中心距62-75
(四)提示盲道
提示盲道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行进盲道的起点和终点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2)行进盲道在转弯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3)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等,在相距0.25~0.50m处,应设提示盲道;
(4)距人行横道入口、广场人口、地下铁道人口等0.25~0.50m处应设提示盲道,提示盲道长度与各人口的宽度应相对应;
(5)提示盲道的宽度宜为0.30~0.60m。
(五)公交车站
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和盲文站牌。
(六)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居住区及公共建筑设置的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应设坡道和提示盲道;当设坡道有困难时可设垂直升降梯。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的坡道应适合乘轮椅者通行;梯道应适合拄拐杖者及老年人通行。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
(1)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的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在困难地段的坡度不得大于l;8(需要协助推动轮椅行进);
b.弧线性坡道的坡度,应以弧线内缘的坡度进行计算;
c.坡道的高度每升高1. 50m时,应设深度不小于2m的中间平台,
d.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
(2)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的梯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梯道宽度不应小于3.50m,中间平台深度不应小于2m;
b.在梯道中间部位应设自行车坡道;
c.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30m;
d.踏面应平整且不光滑,前缘不应有突出部分。
(3)距坡道与梯道0.15~0.50m处应设提示肓道。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坡道、梯道的宽度相对应,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0.30~0.60m。
(4)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与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及地铁入口的提示盲道相连接。
(5)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扶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扶手高应为0.90m。设上、下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0.70m;
b.扶手应保持连贯,在起点和终点处应延伸0.40m;
c.扶手截面尺寸宜为45~50mm,扶手托架的高度、扶手与墙面的距离宜为45~50mm;
d.在扶手起点水平段应安装盲文标志牌;
e扶手下方为落空栏杆时,应设高不小于0.10m安全挡台。
(6)人行地道的坡道和梯道人口两侧的护墙低于0.85m时,在墙顶应安装护栏或扶手。
(7)人行地道的坡道人口平台与人行道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
(8)人行天桥下面的三角空间区,在2m高度以下应安装防护栅栏,并应在结构边缘外设宽0.30—0.60m提示盲道。
(七)桥梁、隧道、立体交叉
(1)桥梁、隧道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a.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与道路的人行道衔接,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l:20;
b.桥梁、隧道人口处的人行道应设缘石坡道,缘石坡道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
c.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设盲道。
(2)立体交叉人行道的缘石坡道、人行横道及盲道的位置应相互对应和衔接。
(3)立体交叉孔的人行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桥孔内人行道的地面与桥孔外人行道的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b.桥孔外的人行道口应设缘石坡道,缘石坡道应与人行横道应相对应;
c.桥孔内的人行道口应设盲道,并应与桥孔外设有的盲道相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