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
这里所说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建筑、市政管线、市政交通等建设项目的单体工程方案。这些建运项目是城市建设面主要内容,并对改变城市面貌,塑造城市形象有着重要影响 ,也是体现城市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一)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必须保证质量
由于建设项目在城市现代化建设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因此对其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一个好的规划设计方案,不仅要体现城市现代化,使城市功能充分发挥,而且其本身也应达到运行顺畅,使用方便,形象良好的效果。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必须依据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编制和审查,大的原则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 ,具体的要符合城市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 ,同时要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此外,还应依据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中的经济技术定额指标、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地方性的一些规定和要求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另一方面,在具体审查规划设计方案时,首先应满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如不能满足就应研究其为什么不能满足,如何才能满足。
(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内容与要求
建设项目(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市政管线、市政交通等单项工程〉规划设计方及其要求,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要求。
(1)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审查与要求。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是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依据,也是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依据。
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经审核、审查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各方面意见汇总,经分析综合,形成一个完整的修改意见,书面提供给建设单位,或者采用批复的形式,表示同意或修改。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且不能随意变更。
(2)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与要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是设计单位编制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审查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在编制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过程中,认为规划时条件考虑不周或者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讨论,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修改规划设计条件。如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没有不周或不妥,设计单位就不能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条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组织审查后,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专家提出的意见经综合分析,提出正式的修改意见,设计单位应遵按照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的正式修改意见执行,若有不同意见,必须得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