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1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这个规定就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律依据,并且明确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作用。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既是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的继续,又是依据规划设计条件编 :制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进行深入分析的前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从规划上许可用地的法律凭证,保证建设用地按照城市规划实施。该证不能作为土地使用权属证明,而是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审批建设用地的依据,否则取得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用地证明是无效的。
(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的审核
为了避免土地抛荒,浪费宝贵的土地资源,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许可证前应该对建设用地的下列问题进行仔细审核。
(1)建设项目的用地数量和具体范围已经确认。如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已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提出详细规划方案,并经修改、审定。如建设项目为分期建设,应视分期的具体情况,可分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如果建设单位是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出让、转让地块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和规划管理的有关技术指标提出规划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同土地受让单位签订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时,合同的内容必须包括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要求,受让单位凭合同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在确定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范围时,如有临时用地和代征用地的(有的城市称界外处理用地) ,应同时将这些用地范围一并予以考虑。
(4)建设用地周围尤其是与其相邻的地区,如有一些矛盾尚未解决,或者与有关部门协调时有些问题尚未落实,则不应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有当解决的方案或办法落实,或者取得了相应的协议,或者作了必要的保证后才能办理核发手续。
(5)根据当地的情况,如有可能或者通过一些途径了解、掌握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筹集情况,避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城市土地长期不进行建设而抛荒,甚至影响其他 单位的建设,更有甚者还可能滋生一些扰乱社会安定的事端。如在规定期限内不建设的, 依法予以收回。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的程序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是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结果,所以这里所说的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的程序,实际上就是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程序。因为就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的本身来说,是比较简单的,但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发出建设单位需要的又符合城市规划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做很多工作,如建设单位是否具备申请建设用地条件,能否得到城市土地的规划许可,有什么问题需要解决。与规划有矛盾时应该怎么办等。由此可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结果的最终体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的程序,既有针对建设单位说的,也有针对城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说的。操作要求也是这样,既对建设单位提出要求,又对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