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 2020 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 考 手 册
(山西省人事考试中心 2020.08 编制)
手册内容:
一、考试简介 二、考试设置 三、考试时间 四、考试报名
五、报考条件 六、应试须知 七、告知承诺 八、考场规则 九、违纪处理
一、考试简介
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设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是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及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设定依据是《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 184号)、《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 598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62 号)
相关政策: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598 号)、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 号《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8〕31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规〔2016〕1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
二、考试设置
一级注册建筑师设 9 个考试科目,二级注册建筑师设 4 个考试科目(表一)。自 2008 年起,符合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 8 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资格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符合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 4 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资格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暂停考试的年份(2015 年和 2016 年)不计入成绩有效期。
报考人员在每一考试年度报名时须根据本人的成绩合格情况,选择具体的考试科目(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
表一:2020 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设置信息
名称 | 级别 | 专业 | 科目 |
027.一级注 册建筑师 |
09.考全科 | 01.一级注册建筑师 | 1.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 |
2.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 | |||
3.建筑设计 | |||
4.建筑结构 | |||
5.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 | |||
6.建筑材料与构造 | |||
7.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 | |||
8.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 | |||
9.场地设计(作图题) | |||
|028.二级注 册建筑师 |
04.考全科 | 01.二级注册建筑师 | 1.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题) |
2.建筑结构与设备 | |||
3.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 | |||
4.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题) |
三、考试时间
2020 年度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定于 10 月 17 日、18 日、24 日、25 日 2 个连续的周末举行,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定于 10 月 17 日、18 日举行(表二)。
表二: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科目及时间表
级别 |
日期 |
考试时间 |
科目 |
一级 |
10月 17日 |
8:00-11:30(3.5小时) |
建筑设计 |
13:30-15:30(2.0小时) |
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 | ||
16:00-18:00(2.0小时) |
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 | ||
10月 18日 |
8:00-11:30(3.5小时) |
*场地设计(作图题) | |
13:30-17:30(4.0小时) |
建筑结构 | ||
10月 24日 |
8:00-10:30(2.5小时) |
建筑材料与构造 | |
12:30-18:30(6.0小时) |
*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 | ||
10月 25日 |
8:00-10:30(2.5小时) |
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 | |
12:30-18:30(6.0小时) |
*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 | ||
二级 |
10月 17日 |
8:00-11:30(3.5小时) |
*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题) |
13:30-16:30(3.0小时) |
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 | ||
10月 18日 |
8:00-11:30(3.5小时) |
建筑结构与设备 | |
12:30-18:30(6.0小时) |
*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题) |
注:带*号的5个作图题科目的应试人员于考试前30分钟进入考场做准备。
四、考试报名
(一)网上报名
报名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进行,登录网址:
中国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
四川人事考试网专栏(网上报名)
点击进入>>>中国人事考试网2020年山西注册建筑师报名入口
报名流程:
查看公告—注册登录—学历核验—网上填报信息—签订电子承诺书—网上交费—准考证打印—考试—成绩查询—资格审核—证书领取。
(二)考试收费
考试费标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重新发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建计〔2016〕82 号)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勘察设计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6〕805 号)的规定收取,考试费用通过网报平台统一收取,交费票据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山西省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表三):
表三:山西省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单位:元)
级别 | 考试科目及时长 | 上缴 考务费 |
省组织 考试费 |
考试费 |
一级 | 1.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2小时) | 13 | 50 | 63 |
2.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6小时) | 102 | 65 | 167 | |
3.建筑设计(3.5小时) | 13 | 60 | 73 | |
4.建筑结构(4小时) | 13 | 60 | 73 | |
5.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2.5小时) | 13 | 50 | 63 | |
6.建筑材料与构造(2.5小时) | 13 | 50 | 63 | |
7.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2小时) | 13 | 50 | 63 | |
8.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6小时) | 102 | 65 | 167 | |
9.场地设计(作图题)(3.5小时) | 102 | 60 | 162 | |
合计 | 384 | 510 | 894 | |
二级| | 1.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题)(6小时) | 25 | 65 | 90 |
2.建筑结构与设备(3.5小时) | 20 | 60 | 80 | |
3.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3小时) | 20 | 50 | 70 | |
4.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题)(3.5小时) | 25 | 60 | 85 | |
合计 | 90 | 235 | 325 |
注:逾期未完成网上交费的应试人员,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三)资格审核
考试成绩公布后,将于 2021 年 1 月发布资格审核通知。资格审核单位将按照报考人员工作单位属地原则,对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请各位考生务必在网上报名时填写可联系的电话号码,具体审核时间、地点另见通知。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求参加资格审核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成绩。
所需提交资料:
1.《2020 年度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审核表》二份(详见审核通知附件,下载打印,加盖工作单位公章);
2.与现工作地相关的山西户籍或居住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居住证)或社保证明;2002年后毕业的考生还须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其它学信网验证报告;
3.符合报考条件中要求的工程师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报考一级建筑师的,提交《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一份。
(四)注册信息核验
1.在线核验
新注册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注册时,系统将对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验,在线核验及注册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
已注册报考人员须报考前先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补充完善个人信息,核验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
身份信息在线核验的证件类型为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证书核验
(1)学历(学位)证书信息在线核验“未通过”或“需人工核查”的不会影响后续报名,在报名开始后可在网上填报报考信息。
(2)“未通过”和“需人工核查”的,在网上填报信息后,上传学历(学位)证书电子版照片(格式为 jpg,大小为 100 至 300k 之间),信息确认后,报考人员须签订电子承诺书,方可交费参加考试。
3.现场核查
下列报考人员须进行现场核查:
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不实承诺行为,或者因严重、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
所需提交资料:
(1)《不实承诺或考试违纪违规报考人员承诺书》一份(公告附件 1,加盖工作单位公章,本人签字);
(2)《资格考试报名表》一份(网上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加盖工作单位公章);
(3)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与现工作地相关的山西户籍或居住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居住证)或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符合报考条件中要求的工程师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报考一级建筑师的,提交《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一份。要求:以上需提供的复印件纸张规格均为 A4。
未按照要求参加现场核查的,按考试报名无效处理。
(五)注意事项
1.报名参加考试的应试人员应自觉遵章守纪,诚信报名考试,抵制舞弊,维护公平,严格执行规定的报考条件。
2.报考人员及早注册或完善注册信息,报名前须认真阅读报考手册、报考须知和报考条件说明,详细了解考试政策和纪律规定,掌握网上报名操作方法,自觉遵守报名协议。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后,须本人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不允许代为承诺。
3.使用网报平台报名必须进行用户注册和上传照片,已注册的报考人员可直接登录进行报名。上传的照片必须使用网报平台提供的“证件照片处理工具”对照片进行处理后方可被网报平台识别。
4.报考人员须真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谨慎确认!未确认报名信息的,报考人员可自行修改信息;已确认报名信息的,报考人员可自行取消报名信息确认后修改报名信息;缴费成功后任何信息不能修改,如有差错,责任自负,请谨慎填写报考信息。
5. 自 2020 年度考试开始,首次报考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视为“新考生”,报考条件按新《建筑师条例》执行;2020 年前报考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且在成绩滚动期内存在有效成绩(存在合格科目)的应试人员视为“老考生”,报考条件按原《建筑师条例》执行,在成绩滚动期内没有获得有效成绩(不存在合格科目)的应试人员应按新《建筑师条例》执行。今后,凡是在滚动期内无有效成绩的“老考生”,报考时按新《建筑师条例》执行。
6.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在山西报名的应试人员工作单位须在山西,并且有山西户籍或居住证明。
7.报名平台用户名或密码忘记的,可申请找回。详见“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人事考试专栏”下方的“常见问题”。
8.报考人员须提供真实、有效的电话等联系方式,确保联络畅通。
9.报考流程中所有的设置或操作,均不属于考前报考资格认定,对于应试科目全部合格的考生,还须进行考后资格审核,报考信息经复核未通过的,合格成绩无效。
五、报考条件
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专业、学历或职称及工作时间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 年以上的;
2.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3年以上的;
3.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5 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7 年以上的;
4.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3 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5 年以上的;
5.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第 3 项至第 5 项规定的人员应当取得学士学位。
(二)职业实践要求
按照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申请报考人员应完成不少于 700 个单元的职业实践训练。报考人员应准备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或个人下载打印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以供审查。
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建筑学或者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2 年以上的;
2.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或者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3 年以上的;
3.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 4 年制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5 年以上的;
4.具有建筑设计技术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7 年以上的;
5.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3 年以上的。
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说明
根据《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67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 年版、2012 年版)、《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2004 年版)、《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 年版)等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
一、报考专业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
“建筑学”:包括建筑学、建筑设计技术(原建筑设计)。
“相近专业”:包括城乡规划(原城市规划)、土木工程(原建筑工程、原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风景园林、环境设计(原环境艺术、原环境艺术设计)。
(二)二级注册建筑师
“建筑学”:包括建筑学、建筑设计技术(原建筑设计)。
“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包括城乡规划(原城市规划)、土木工程(原建筑工程、原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风景园林、环境设计(原环境艺术、原环境艺术设计)。专科包括城镇规划(原城乡规划)、建筑工程技术(原房屋建筑工程)、园林工程技术(原风景园林)、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原建筑装饰技术)、环境艺术设计(原环境艺术);中专包括建筑装饰、建筑工程施工(原工业与民用建筑)、城镇建设、古建筑修缮与仿建(原古建筑营造与修缮)。
二、由于教育部专业名称调整及高校自设专业的影响,难以列举所有专业名称。专业名称不在本列举范围内的,可由报考人员提供学校专业课程设置、培养计划等材料,按下列情况审核处理:
(一)主干课程设置及学时与建筑学专业一致,可参照建筑学专业相关规定报考。
(二)多数主干课程设置及学时与建筑学专业一致,可参照相近专业相关规定报考。
(三)主干课程设置及学时与相近专业基本一致,可参照相近专业相关规定报考。
六、应试须知
一、报考
应试人员应按考务文件的规定报名参加考试,严禁在专业、学历、工作经验及职业实践等方面弄虚作假,骗取报考资格。对弄虚作假取骗取考试资格的,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二、禁止携带通讯工具、有照相或摄像功能的电子用品进入考场禁止携带通讯工具、有照相或摄像功能的电子用品进入考场。应试人员不得摄录试题,试卷及作答情况,更不得对外发布。一旦发现应试人员有此行为的,将依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31 号)严肃处理。
三、职业实践要求
根据《关于<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有关事项的通知》(注建秘〔2015〕4号),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不再统一印制《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报考人员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上下载《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标准格式的电子文档,打印后按照职业实践内容填写,已经持有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可继续使用。
四、参加知识题考试
1.应试人员应携带 2B 铅笔、橡皮、无声及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参加考试。
2.在答题前,应试人员必须认真阅读印于试卷封二的“应试人员注意事项”,必须将工作单位、姓名、准考证号如实填写在试卷规定的栏目内,将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并填涂在答题卡相应的栏目内。在其它位置书写单位、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的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3.按题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选项对应的信息点用 2B 铅笔涂黑。如有改动,必须用橡皮擦净痕迹,以防电脑阅卷时误读。
五、参加作图题考试
1.应试人员于考试前 30 分钟进入考场做准备。
2.应试人员应携带以下工具和文具参加作图题考试:无声及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三角板一套,圆规,丁字尺,比例尺,建筑模板,绘图笔一套,铅笔,橡皮,订书机,刮图刀片,胶带纸、空白草图纸、空白坐标纸等,其中草图纸及坐标纸考试后须交监考老师收回,不得带离考场。不得携带有内容的草图纸、涂改液、涂改带等。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建筑技术设计”和“场地设计”科目考试的应试人员还应携带 2B 铅笔。
3.正式答题前,应试人员必须认真阅读本作图题考试科目的“应试人员注意事项”,将姓名、准考证号如实填写在试卷封面规定的栏目内,姓名、准考证号应用正体书写,清晰并易于辨识。参加“建筑技术设计”和“场地设计”科目考试的应试人员,还须将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并填涂在答题卡相应的栏目内。
4.作图题必须按规定的比例用黑色绘图笔绘制在试卷上。所有线条应光洁、清晰,不易擦去。各科目里若有允许徒手绘制的线条,其有关说明见相应作图题科目“应试人员注意事项”中的规定。
5.应试人员可将试卷拆开以便作答,作答完毕后由应试人员本人将全部试卷按照页码编号顺序用订书机重新装订成册,订书钉应订在封面指定位置。
6.“建筑技术设计”和“场地设计”两个作图题考试科目试卷上有选择题,应试人员按下列三个步骤完成作答:1.作图;2.根据作图情况完成选择题;3.根据选择题作答结果填涂答题卡,按题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选项对应的信息点用 2B 铅笔涂黑。漏做其中任一步骤均视为无效卷,不予评分。
7.作图题试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无法评分的,后果由个人负责:
(1)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错误的;
(2)试卷缺页的;
(3)“建筑技术设计”或“场地设计”科目的答题卡作答空缺的;
8.特别提请注意,作图题试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1)用彩色笔、铅笔、非制图用圆珠笔及泛蓝色钢笔等非黑色绘图笔制图的;
(2)将草图纸夹带或粘贴在试卷上的;
(3)在试卷指定位置以外书写姓名、准考证号,或在试卷上做与答题无关标记的;
(4)使用涂改液或涂改带修改图纸的。
七、告知承诺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 知 书
根据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对本考试报名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在注册和报名时,须如实填报本人相关信息,并对本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填报信息真实有效等作出承诺,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电子文本)》,报考人员原则上不再提交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等证明材料。资格审核部门(机构)依据报考人员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报考相关事项,并通过内部核查、信息共享等手段,在考前、考中、考后对报考人员的承诺信息进行动态核验。为顺利完成报考,请
您注意下列事项:
一、注册、报名和签署电子承诺书,应当由报考人员本人操作,委托他人操作的,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二、对无法核实的信息,以及曾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不实承诺行为,或者因严重、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资格审核部门(机构)可要求报考人员按规定办理报考事项,报考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三、报考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求办理相关事项的,考试报名无效,所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考试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四、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不实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考试资格、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规定处理,包括考试报名无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将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报考人员信息将通知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布。
五、报考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考试成绩合格达到取证条件的人员,人事考试机构和考试行业主管部门将采用公示、抽查、接受投诉举报等方式,长期接受社会监督
八、考场规则
考场规则
一、考试开始前 30 分钟应试人员凭准考证、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两证置于桌面右上角以便查对。考试开始 5 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开始 2 个小时内不得退场,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喧哗。
二、应试人员进场、退场必须进行签到、签退确认,自觉接受身份核对、携带物品检查。
三、应试人员应严格按考试要求携带考试用品。不得携带移动电话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已带的要切断电源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四、考试开始时,应试人员必须首先在试卷或答题纸、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涂)姓名、准考证号等内容,不得错漏填涂,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志。
五、应试人员不得要求考试工作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次序不对、字迹模糊或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有皱折、污损等问题,可举手示意,由考试工作人员核实处理。
六、应试人员须严格按照规定用笔在规定位置作答,书写要清楚、工整,填涂要规范、整洁。
七、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互借传递任何物品。应试人员应自觉维护考场秩序,爱护公共财物,共同创造文明和谐应试环境。
八、考试结束时,应试人员立即停止答卷,经考试工作人员检查收卷并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应试人员应服从管理,接受监督,诚信应试。对未按规定作答,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传递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利用通讯工具接收、发送考试信息,扰乱考试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十、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16 年 9 月修订)
九、违纪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节选)
(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31 号)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节选)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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