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排烟分为防烟和排烟两部分。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及封闭避难层为防烟区,满足自然排烟条件时,可不加压;不满足自然排烟条件时,需设加压送风系统。地下车库、建筑走廊、各功能房间为排烟区,不满足自然排烟条件时,需设机械排烟系统,当采用机械排烟系统时,应有不小于50%排烟风量的补风量。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一、自然排烟
(1)高度不大于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高度不大于100m的居住建筑,靠外墙的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2)自然排烟的防烟方式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然排烟的防烟方式开窗面积:
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 m2。
2) 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m2;
3) 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开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4) 需要排烟的房间开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5)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开窗面积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面积的5%。
(3)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4)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二、机械防烟
(1)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3)封闭避难间(层)。
(2)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按2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3)封闭避难间(层)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3/h计算。
(4)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5)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其余压值应符合以下要求:防烟楼梯间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间(层)为25—30Pa。
(6)楼梯间宜每隔2-3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风口底边距楼板面0.3m;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风口底边距楼板面0.3m。
(7)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