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类
(1)通风系统分为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两类。
(2)通风系统还可分为送风系统和排风系统。排风系统应设在废气、有害气体、蒸汽或粉尘的发散源,排风口宜设在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进风口宜设在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二、自然通风
( 1 ) 利用自然通风的建筑在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利用穿堂风进行自然通风的建筑,其迎风面与夏季最多风向成 600 一 900 角,且不应小于 450,同时应考虑可利用的春秋季风以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2 ) 建筑群平面布置应重视有利自然通风因素,如优先考虑错列式、斜列式等布置形式。
( 2 )自然通风应采用阻力系数小、噪声低、易于操作和维修的进排风口或窗扇。严寒寒冷地区的进排风口还应考虑保温措施。
( 3 )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 1 .2m 。自然通风进风口应远离污染源 3m 以上;冬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当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小于 4m 时;宜采取防止冷风吹向人员活动区的措施。
( 4 )采用自然通风的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 5 % ;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 10 % ,并不得小于 0 . 6m2 。
( 5 )宜结合建筑设计,合理利用被动式通风技术强化自然通风。被动通风可采用下列方式:
1 )当常规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提供足够风量时,可采用捕风装置加强自然通风;
2 )当采用常规自然通风难以排除建筑内的余热、余湿或污染物时,可采用屋顶无动力风帽装置,无动力风帽的接口直径宜与其连接的风管管径相同。
3 )当建筑物利用风压受限制或热压不足时,可采用太阳能诱导等通风方式。
三、机械通风
(1)要求空气清洁的房间,室内宜保持正压,放散粉尘、有害气体或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房间,应保持负压。当要求空气清洁程度不同或与有异味的房间比邻且相通时,应使其流从较清洁的房间流向污染较重的房间。
(2)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l )应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
2 )应避免进、排风短路;
3 )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 2m ,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 lm 。
( 3 )住宅通风
l )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卫生要求的住宅,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自然通风与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通风系统。室外新风应先进人人员的主要活动区;
2 )厨房、无外窗卫生间应采用机械排风系统或预留机械排风系统开口,且应留有必要的进风面积;
3 )厨房和卫生间全面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小于 3 次/ h ;
4 )厨房、卫生间宜设竖向排风道,竖向排风道应具有防火、防倒灌及均匀排气的功能,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顶部应设置防止室外风倒灌装置。
四、事故通风
(1)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建筑物,应设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量应按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2)事故排风的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2)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必须高出进风口,并不得小于6m
3)当排气中含有可燃气体时,事故通风系统排风口距火花可能溅落地点应大于20m
4)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3)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电器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