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规定高层建筑与低层建筑的高度差分界线为24m,超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的高度分界线为10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适用于9层及以下的住宅(包括设置商业网点的居住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24m的公共建筑以及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在《建规》中,将建筑的防火等级分为四级。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适用于超过24m的公共建筑和两层以上的厂房,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在《高规》中,将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二级。
一、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的异同点
低层及多层建筑,消防设施要求低,其防火立足是火灾发生后主要依靠消防部门的设备来扑救,且以消防栓为主要救火设备。24~50m的高层建筑,一般的消防车都具有扑救能力,因此对其室内消防设施的要求比多层建筑稍高,要求具有一定的自救能力。
50一100m的高层建筑,大型的消防车对它尚具有一定的扑救能力,因此要求其室内消防设施自救能力大,以自救为主,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要求较高。
100m以上的高层建筑,完全立足自救,且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很高的要求,尽量使火灾扑救在初起阶段。8层及8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
高层与多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的异同点是:
(1)均设置消火栓给水系统,但多层建筑的流量、压力(体现在消火栓水枪射出的充实水柱的长短和水枪直径上),室内消火栓数量较小,间距不应超过50m,少量的公共建筑要求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24-50m的高层建筑,以消火栓系统为主要灭火手段,部分公共建筑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量和压力较高,高层建筑消火栓间距最大为30m,裙房不应大于50m。
(3)50-100m的高层建筑,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重,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是全覆盖,消火栓水枪充实水柱在10~13m的范围内,消火栓系统间距最大30m。
(4)100m以上的高层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要求全覆盖,消火栓水枪充实水柱要求13m以上,最大间距为30m,并要求设置自救消防卷的小水枪(除面积小于5m2的卫生间)。
(5)室内外消防管网均应布置成环状管网。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室外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如一条发生故障,其余干管应仍能通过消防的用水总量。
6)室外消防管及室内消防竖管管径不小于DNl00mm。
二、消火栓布置的位置
(1)设置消防给水的建筑物,其各层(无可燃物的设备层除外)均应设置消火栓。
(2)多层建筑的消火栓,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建筑高度不超过24m且体积不超过5000m3的多层仓库,可采用一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高层建筑的消火栓,应保证同层相邻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3)消防电梯前室内应设消火栓。
(4)高层建筑的消火栓处应设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
(5)多层建筑中设有空调的旅馆、办公楼、以及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会堂、其门顶内装有面灯部位的走道处,宜增设消防水喉设备。
(6)建筑物的平屋顶上应设检查、试压用的消火栓。
(7)室外消火栓距高层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40m,距路边的距离不宜大于2m。多层建筑的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120m,其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距路边的距离不应大于2m,距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建规》规定: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8)供消防水车取水的消防池,其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100m。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m。
(9)规划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城市、居住区应设市政消火栓。
三、消防水泵接合器
(一)水泵接合器作用
(1)室内消防水泵发生故障时,消防车从室外消火栓取水,通过它将水送至室内消防给水管网;
(2)室内遇大火消防用水不足时,可通过它将水送至室内消防给水管网;
(3)室内消防用水不足,而消防水泵工作正常时,可通过它将水送至位于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池;
(4)室内消防水泵压力不足时,可通过它将水送至室内。
(二)水泵接合器设置要求
(1)多层建筑:超过4层的厂房(仓库),高层工业建筑,设室内消火栓住宅及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其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且离水源(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不宜过远,一般距接合器15-40m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2)高层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水泵接合器,并应设在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其周围15-40m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四、自动灭火系统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面积小于5m2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二类高层建筑中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自动扶梯底部和可燃物品库房,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层建筑中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空调机房、公共餐厅、公共厨房以及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多层建筑中,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院,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设置有送回风道的集中空调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楼等;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均应设喷水灭火系统。
(一)一般规定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多少及火灾蔓延速度等划分为三级。
(1) 民用建筑和丁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4—1的规定。
注: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2)喷头
直立型、下垂型的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表4—2的规定,且不宜小于2.4m。
注:1.仅在走道设置单撑喷头的闭式系统,某喷头间距应按走道地面不留漏喷空白点确定;
2.货架内喷头的间距不应小于2m,并不应大于3m。
(3)水幕系统起保护作用,用水量0.5L/(s·m),舞台口、防火水幕带,用水量2.0L/(s·m)。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水泵结合器,15~40m范围内设有室外消火栓。
(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按喷头的开闭形式分为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与开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