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一、总则.
(一)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
一级 100年以上 适用于重要建筑和高层
二级 50-100年 适用于一般建筑
三级 25-50年 适用于次要建筑
四级 15年以下 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二)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住宅见住宅部分。
公共及综合性建筑超过24m(不含单层)为高层建筑。
超过lOOm均为超高层建筑。
(三)全国气候分区:
严寒地区(1区)累年最冷月平均≤—100C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100C,≤00C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0℃
累年最热月平均《280C区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280区
(四)设计基本原则:
1.执行当地城市规划实施条例;
2.根据建筑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3.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建筑;
4.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
5.节约建筑能耗,保证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6.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
7.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
8.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
9.在国家和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五)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1.应按专项建筑的设计规范核算并标明人数。
2.公共建筑中的辅助面积接近主体使用部分并有可能与主体部分同时开放它用时,其疏散口宽度和数量应按两部分人数叠加计算。
3.使用人数无控制的公共建筑,应按可能最多人数计算安全出口宽度和数量。
二、城市规划对建筑设计的要求
(一)建筑基地
1.道路红线
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基地通常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红线以外另定建筑控制线。建筑物一般不得超出红线或建筑控制线建造。
2.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1)建筑物与相邻基地边界线之间应按防火要求留出空地或通路。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通路,并符合防火规定时,相邻基地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邻建造。
(2)建筑高度不影响邻地建筑最低日照要求。
(3)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3.基地通路出口位置
(1)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车站、车场)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自红线交点量起不小于70m;
(2)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出人口不小于20m。
4.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影剧院、文娱、商业中心、博览)
(1)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路应有足够宽度,以保证疏散时不影响正常交通;
(2)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3)基地应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出口(包括以通路连接的出口);
(4)基地或建筑物主要人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交叉口;
(5)建筑物主要出人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与长度尺寸应按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6)绿化面积和停车场面积应符合当地规划规定。绿化布置不应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应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5,停车空间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计算,并经规划部门确定,在建筑物内或同一基地内或统筹建设的停车场(库)内设置停车空间。
(二)建筑突出物
I.不允许突人道路红线的突出物有:
(1)台阶、平台、窗井
(2)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3)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2.允许突人道路红线的突出物有:
(1)在人行道上空
1)2m以上的窗扇、窗罩(突出<0.4m)
2)2.5m以上的活动遮阳篷(突出<人行道宽减lm,并<3m)
3)3.5m以上的阳台、凸形封窗、雨篷、挑檐(突出
4)5m以上的雨篷、挑檐(突出<人行道宽减lm,并<3m)
(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
1)2.5m以上的窗扇、窗罩(突出<0.4m)
2)5m以上的雨篷、挑檐(突出<1m)
(3)所有突出物均应牢固,不得向道路排泄雨水。
(4)属于公益需要的和临时的建筑,骑楼、过街楼、悬挑建筑突入红线建造应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或按统一规定确定。
(三)建筑高度
下列地区建筑应按规划和有关专业部门规定限制高度:
1.城市总体规划有要求的城市各用地分区按区控制建筑高度;
2.市、区中心临街建筑按面临路宽控制建筑高度;
3.航空港、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时,应按有关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机房、水箱间、烟囱等,在城市一般地区可不计入控制高度,但突出部分的高度和面积比例应符合当地规划实施条例规定(如北京市规定突出高度以4m为限,面积比例以20%为限);当处在历史、文化、文物、风景保护区建筑控制地带及上述有净空要求的技术作业控制区时,上述突出部分仍应计入建筑控制高度。
(四)建筑覆盖率、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