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2.2.2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2.2.4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3.2.6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易小于12m。
3.1.2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在门诊、急诊、住院主要人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
3,1.3医院的分区和医疗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图标。
3.1.44层及4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2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3.1.62—3层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3.1.7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10。
3.1.8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
3.1.11室内最小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诊察室2.6m,病房2.8m。
3.1.13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冲洗、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手术室、无菌室、灼伤病房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放射科、脑电图等用房的地面应防潮、绝缘。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蚊、防蝇、防雀、防鼠以及防止其他动物侵入的措施。
3.1.14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0mxl.40m,门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厕所应设前室,井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3.4.11儿科病房的儿童用房,窗和散热片应有防护措施。
3.5.120床以上的一般传染病房,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建筑保持一定距离。
3.5.3传染病房应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处;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通道;每间病房不得超过4床,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10m;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
3.7.3放射科对诊断室、治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入体和缝隙等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专门规定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3,8.2核医学科的实验室中,分装、标记和洗涤室应相互贴邻布置,并应联系便捷;计量室不应与高、中活性实验室贴邻;高、中活性实验室应设通风柜,通风柜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实验室的气流不受扩散污染。
3.8.4核医学科的照相机室应设专用候诊处;其面积应使候诊者相互间保持1m的距离。
3.17.1营养厨房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
3.17.2洗衣房:
a)平面布置应符合收受、分类、浸泡消毒(传染科应单独设置)、洗衣、烘干、整补、奥烫、折叠、贮存、分发的工艺流程。
b)污衣入口和洁衣出口处应分别设置。
c)宜单独设置更衣、休息和浴厕。
3.17.3太平间尸体停放数宜按总病床数的2%计算。
4.0.5在一般情况下,每个护理单元应有两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
4.0.7供氧房宜布置在主体建筑的墙夕h并应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