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分区
是根据建筑防火的要求而确定的建筑物间隔的区域范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防火分区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500平方米;三级耐火等级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200平方米;四级耐火等级每层为600平方米。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防火分区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一类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二类为1500平方米;地下室为500平方米。当建筑内设有自动灭火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以按上述规定面积增加一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的面积可按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