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合同价款调整
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及调整程序
㈠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
㈡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
⑴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14 天内未提交,应视为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⑵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14 天内未提交,应视为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⑶收到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 14 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有疑问,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14 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认可。
提出协商意见的,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 14 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
14 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提出的意见已被认可。
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只要对承发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例】关于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有()。
A.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后的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相应报告
B.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后的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相应报告
C.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款调整报告 7 天内,应对其核实并提出书面意见
D.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款调整报告 7 天内未确认,视为报告被认可
E.发承包双方对合同价款调整的意见不能达成一致,且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答案】BE
二、法律法规变化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 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上述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如果承发包双方在商议有关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时无法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总
监理工程师承担商定与确定的组织和实施责任。
【例】为合理划分发承包双方的合同风险,对于招标工程,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基准日期一般为()。
A.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的第 28 天
B.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 28 天
C.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的第 42 天
D.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 42 天
【答案】A
【例】某工程原定 2013 年 9 月 20 日竣工,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延至 2013 年 10 月 20 日竣工,但在 2013 年 10 月因法规的变化导致工程造价增加 120 万元,则工程合同款应()。
A.调增 60 万元
B.调增 90 万元
C.调增 120 万元
D.不予调增
【答案】D
三、项目特征不符
⑴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⑵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工程合同,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例】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图纸变更导致项目特征与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时,综合单价的确定应以()的项目特征为准。
A.原设计图纸所示
B.清单描述
C.变更图纸所示
D.标准图集描述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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