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设工程投资控制
一、本章所含考点
二、本章核心考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组成与计算
1.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由人工费、材料(包含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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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造价形成划分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3.建安工程费清单计价
(1)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
(2)措施项目费:
1)国家计量规范规定应予计量的措施项目,其: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工程量×综合单价)
2)国家计量规范规定不宜计量的措施项目
如: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基数×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
(3)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施工过程中由建设单位掌握使用。
2)计日工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施工过程中的签证计价。
3)总承包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控制价中根据总包服务范围和有关计价规定编制,施工企业投标时自主报价。
(4)规费和税金。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计算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二)合同价款调整
1.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后的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2.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上述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3.项目特征不符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工程合同,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4.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5.计日工数量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2013计价规范对计日工生效计价的原则做了以下规定: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6.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7.暂列金额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三)合同价款支付与竣工结算
1.预付款
按照案例背景计算。
2.安全文明施工费
按照案例背景计算。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3.进度款
实际完成工程款考虑:分部分项工程费;合同约定的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变更、索赔、调价等;
实际支付工程款考虑:实际完成工程款;预付款返还、甲供材返还、质量保证金扣留、合同付款条件。
4.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中最终结清的相关规定,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5.竣工结算款
按照合同约定结算。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款审核:
(1)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2)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同时抄送施工单位,并就工程竣工结算事宜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建设单位审批意见向施工单位签发竣工结算款支付证书;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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