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建设工程监理组织
第一节 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及实施程序
一、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
建设工程可采用平行承发包、施工总分包、工程总承包等组织管理模式。
在不同建设工程组织管理模式下,可选择不同的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
(一)平行承发包模式下工程监理委托方式
平行承发包模式中,各设计单位、各施工单位、各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平行关系。
优点:有利于缩短工期、控制质量,也有利于建设单位在更广范围内选择施工单位。
缺点:合同数量多,会造成合同管理困难;工程造价控制难度大,表现为:
一是工程总价不易确定,影响工程造价控制的实施;
二是工程招标任务量大,需控制多项合同价格,增加了工程造价控制难度;
三是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和修改较多,导致工程造价增加。
在建设工程平行承发包模式下,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有以下两种主要形式:
1.业主委托一家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要求被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具有较强的合同管理与组织协调能力,总监理工程师应重点做好总体协调工作,加强横向联系。
2.建设单位委托多家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各工程监理单位之间的相互协作与配合需要建设单位进行协调。缺少一个对建设工程进行总体规划与协调控制的工程监理单位。
(二)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
优点:施工合同数量比平行承发包模式更少,有利于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减少协调工作量;总包合同价可较早确定,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有利于工程质量控制;有利于总体进度的协调控制。
缺点:建设周期较长;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报价可能较高。
(三)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
这种模式发包的工程也称“交钥匙工程”。工程总承包模式如图5-7所示。
优点:建设单位的合同关系简单,组织协调工作量小。由于工程设计与施工由一个承包单位统筹安排,一般能做到工程设计与施工的相互搭接,有利于控制工程进度,可缩短建设周期。通过统筹考虑工程设计与施工,可以从价值工程或全寿命期费用角度取得明显的经济效果,有利于工程造价控制。
缺点:合同条款不易准确确定,容易造成合同争议。合同数量虽少,但合同管理难度一般较大,造成招标发包工作难度大;由于承包范围大,介入工程项目时间早,工程信息未知数多,总承包单位要承担较大风险;由于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单位数量相对较少,建设单位择优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范围小;工程质量标准和功能要求不易做到全面、具体、准确,“他人控制”机制薄弱,使工程质量控制难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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