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
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订立
(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特点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除具有委托合同的共同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相符合。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及物资采购合同。与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及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相协调。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而监理合同的履行不产生物质成果。
(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的结构
1.协议书
协议书不仅明确了委托人和监理人,而且明确了双方约定的委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注册号);签约酬金(监理酬金、相关服务酬金);服务期限(监理期限、相关服务期限);双方对履行合同的承诺及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份数等。
协议书还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6)附录,即:
1)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2)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7)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
4.附录
附录包括两部分:附录A和附录B。
(1)附录A。如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完成相关服务时,应在附录A中明确约定委托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如果委托人仅委托建设工程监理,则不需要填写附录A。
(2)附录B。委托人为监理人开展正常监理工作派遣的人员和无偿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应在附录B中明确约定派遣或提供的对象、数量和时间。
(三)专用条件需要约定的内容
(1)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①协议书;
②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③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④通用条件;
⑤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2)监理人义务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①严重过失行为的;
②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③涉嫌犯罪的;
④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⑤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⑥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双方可在专用条件2.3.4款明确约定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3)附加工作和酬金的判定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增加的监理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
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的变更。特别规定了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②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停止后的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③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④监理人正常工作量的减少。
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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