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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教材精讲:第十章第二节

来源:考试网  [2019年7月11日]  【

第二节国际工程实施组织模式

  一、CM 模式

  (一)CM 模式的概念和产生背景

  所谓 CM 模式,就是在采用快速路径法时,从建设工程的开始阶段就雇佣具有施工经验的 CM 单位(或CM 经理)参与到建设工程实施工程中来,以便为设计人员提供施工方面的建议且随后负责管理施工过程。

  这种安排的目的是将建设工程的实施作为一个完整的过程来对待,并同时考虑设计和施工的因素,力求使建设工程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以尽可能经济的费用和满足要求的质量建成并投入使用。

  不要将 CM 模式与快速路径法混为一谈。CM 模式则是以使用 CM 单位为特征的建设工程组织管理模式,具有独特的合同关系和组织形式。

  (二)CM 模式的类型

  1.代理型 CM 模式(CM/Agency)

  又称为纯粹的 CM 模式。采用代理型 CM 模式时,CM 单位是业主的咨询单位,业主与 CM 单位签订咨询服务合同,CM 合同价就是 CM 费,其表现形式可以是百分率或固定数额的费用;业主分别与多个施工单位签订所有的工程施工合同。

  需要说明的是,CM 单位对设计单位没有指令权,只能向设计单位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因而 CM 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是协调关系。这一点同样适用于非代理型 CM 模式。这也是 CM 模式与全过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区别。

  2.非代理型 CM 模式(CM/Non-Agency)

  这种模式又称为风险型 CM 模式,在英国称为管理承包。采用非代理型 CM 模式时,业主一般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也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对某些专业性很强的工程内容和工程专用材料、设备,业主与少数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业主与 CM 单位所签订的合同既包括 CM 服务的内容,也包括工程施工承包的内容;而 CM 单位则与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

  CM 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似乎是总分包关系,但实际上却与总分包模式有本质的不同,根本区别表现在:一是虽然 CM 单位与各个分包商直接签订合同,但 CM 单位对各分包商的资格预审、招标、议标和签约都对业主公开并必须经过业主的确认才有效;二是由于 CM 单位介入工程时间较早(一般在设计阶段介入),且不承担设计任务,所以 CM 单位并不向业主直接报出具体数额的价格,而是报 CM 费,至于工程本身的费用则是今后 CM 单位与各分包商、供应商的合同价之和。也就是说,CM 合同价由以上两部分组成,但在签订 CM 合同时,该合同价尚不是一个确定的具体数据,而主要是确定计价原则和方式,本质上属于成本加酬金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

  采用非代理型 CM 模式,业主往往要求在 CM 合同中预先确定一个具体数额的保证最大价格(简称 GMP,包括总的工程费用和 CM 费。

  (三)CM 模式的适用情况

  从 CM 模式的特点来看,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尤其能体现出它的优点:

  (1)设计变更可能性较大的建设工程;

  (2)时间因素最为重要的建设工程;

  (3)因总的范围和规模不确定而无法准确定价的建设工程。

  二、EPC 模式

  (一)EPC 模式的概念

  经常被翻译为设计-采购-施工。但是,简单地译为“设计”未必恰当。

  (二)EPC 模式的特征

  与建设工程组织管理的其他模式比较,EPC 模式有以下几方面基本特征:

  1.承包商承担大部分风险

  2.业主或业主代表管理工程实施

  3.总价合同

  (三)EPC 模式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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