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
(一)监理人的义务
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
(1)监理范围 |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可能是整个建设工程,也可能是建设工程中一个或若干施工标段,还可能是一个或若干施工标段中的部分工程。双方需要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建设工程监理的具体范围 |
(2)监理工作内容 |
对于强制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通用条件约定了22项属于监理人需要完成的基本工作,也是确保建设工程监理得成效的重要基础。 监理人需要完成的基本工作如下: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难、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施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资料,抽检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 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建设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 |
(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
委托人需要监理人提供相关服务的,其范围和内容应在附录A中约定 | |
2.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
(1)项目监理机构 |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
(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更换 |
1)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 |
2)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需要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不低于现有资格与能力为原则,并应将更换情况通知委托人 | ||
3)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①严重过失行为的;②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③涉嫌犯罪的;④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⑤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⑥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 ||
4)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 ||
3.履行职责 |
(1)委托人、施工承包人及有关各方意见和要求的处置 | |
(2)证明材料的提供 | ||
(3)合同变更的处理 |
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项目监理机构可不经请示委托人而直接发布指令,但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h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这样,项目监理机构就拥有一定的现场处置权。 | |
(4)承包人人员的调换 |
项目监理机构有权要求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调换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 委托人与监理人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项目监理机构指令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 |
4.其他义务 |
(1)提交报告(监理规划、监理月报、专项报告) | |
(2)文件资料 | ||
(3)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
【例】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遵循的原则是()。
A.不少于现有人员数量
B.不增加监理酬金
C.不低于现有资格与能力
D.不超过现有监理成本
【答案】C
【例】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项目监理机构应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文件资料有()。
A.监理大纲
B.监理规划
C.监理实施细则
D.监理月报
E.监理专项报告
【答案】BDE
【例】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监理人需要完成的基本工作内容有( )。
A.主持工程竣工验收
B.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报告
C.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D.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E.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答案】CD
(二)委托人的义务
1.告知 |
委托人应在其与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 如果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以及委托人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有变更,委托人也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 | |
2.提供资料 |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及时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资料。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 |
3.提供工作条件 |
(1)派遣人员并提供房屋、设备 |
如果所派遣的人员不能胜任所安排的工作,监理人可要求委托人调换。 |
委托人还应按照附录B 约定,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如果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水、电、煤、油及通信费用等需要监理人支付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 ||
(2)协调外部关系 |
如果委托人将工程建设中所有或部分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完成的,则应与监理人协商,并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支付相关费用。 | |
4.授权委托人代表 |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其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其代表时,也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 |
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 |
6.答复 |
对于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 |
7.支付 |
委托人应按合同(包括补充协议)约定的额度、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
(三)违约责任
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
(1)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损失赔偿 |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故意行为 |
1)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 2)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
未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过错行为 |
1)未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 2)未按规范程序进行监理; 3)未按正确数据进行判断而向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发出错误指令; 4)未能及时发出相关指令,导致工程实施进程发生重大延误或混乱; 5)发出错误指令,导致工程受到损失等 | ||
(2)索赔不成立时的费用补偿 |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 ||
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
(1)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损失赔偿 | ||
(2)索赔不成立时的费用补偿 | |||
(3)逾期支付补偿 |
超过28天 | ||
3.除外责任 |
在监理人无过错的前提下,由于第三方原因使建设工程遭受损失的,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人现场的物质损失和人员伤害,由监理人自行负责。如果委托人投保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中包括监理人,则监理人的物质损害也可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赔偿。 监理人应自行投保现场监理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 |
【例】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监理人未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过错行为有()。
A.对不可预见因素未实施风险防范,使工程受到损失
B.未按规范程序进行监理
C.施工单位擅自违规作业未被发现而出现质量不合格
D.未按正确数据进行判断而向施工承包人发出错误指令
E.未能及时发出相关指令,导致工程实施进程发生重大延误
【答案】B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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