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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监理工程师考试《理论与法规》章节讲义:第二章第二节

来源:考试网  [2017年12月4日]  【

2018监理工程师考试《理论与法规》章节讲义:第二章第二节

第二节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

  一、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我国按照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得到社会认可、具有国际可比性、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等四项原则,在涉及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工作领域,实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实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的意义在于:(1)促进监理人员努力钻研监理业务,提高业务水平;(2)统一监理工程师的业务能力标准;(3)有利于公正地确定监理人员是否具备监理工程师的资格;(4)合理建立工程监理人才库;(5)便于同国际接轨,开拓国际工程监理市场。

  (二)报考监理工程师的条件:一是要具有一定的专业学历;二是要具有一定年限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三)考试内容

  (四)考试方式和管理:抽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考试实行全国“五统一”、闭卷、分科记分。

  考试合格人员,由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由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用印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监理工程师注册(掌握注册程序)

  监理工程师注册制度是政府对监理从业人员实行市场准入控制的有效手段。监理工程师经注册,即表明获得了政府对其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业的行政许可,因而具有相应工作岗位的责任和权力。仅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没有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则不具备这些权力,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根据注册内容的不同分为三种形式,即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一)初始注册

  1.具备的条件: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2.提供的材料: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与申请注册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3.申请初始注册的程序(掌握)

  l 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l 聘用单位同意后,连同上述资料由聘用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l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l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准予注册,并颁布《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随时受理审批,并实行公示、公告制度,符合条件的进行网上公示,经公示未提出异议的予以批准确认。

  (二)延续注册

  初始注册有效期为 3 年,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需办理延续注册。

  提交材料: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同样为 3 年,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告准予延续注册的人员名单。

  (三)变更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后,如果注册内容发生变更,如变更执业单位、注册专业等,应当向原

  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注册。

  (四)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特殊情况如果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将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不具备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年龄超过 65 周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失效:聘用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年龄超过 65 周岁;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五)注销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注册,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管理机构将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注销注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已失效;依法被撤销注册;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受到刑事处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熟悉有关规定)

  1. 继续教育的目的

  2. 继续教育的学时

  每一注册有效期内:96 学时,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 48 学时。只注册一个专业的,选修课每年 16 学时;2 个专业各 8 学时。

  申请变更注册专业时,在提出申请之前,应接受申请变更注册专业 24 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域变更执业单位的,在提出申请之前,还应接受新聘用单位所在地 8 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有关工程监理的学术论文,字数在 3000 以上的,每篇可充抵选修课4学时;从事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和考试命题工作,每年每次可充抵选修课 8 学时。

  3. 继续教育的方式:即集中面授和网络教学。

  4. 继续教育的内容

  必修课:国家近期颁布的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工程监理案例分析;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选修课:地方及行业近期颁布的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专业工程监理案例分析;需要补充的其他与工程监理业务有关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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