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保险责任
(一)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1. 办理保险的责任
(1) 承包人办理保险
标准施工合同和简明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中考虑到承包人是工程施工的最直接责任人,因此均规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承担办理保险的费用。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一致。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做出保险责任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 发包人办理保险
如果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采用平行发包的方式分别交由多个承包人施工,由几家承包人分别投保的话,有可能产生重复投保或漏保,此时由发包人投保为宜。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由发包人办理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无论是由承包人还是发包人办理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均必须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以保障双方均有出现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时,可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2.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如果投保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少于工程实际价值,工程受到保险事件的损害时,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实际损失的全额赔偿,则损失赔偿的不足部分按合同相应条款的约定,由该事件的风险责任方负责补偿。某些大型工程项目经常因工程投资额巨大,为了减少保险费的支出,采用不足额投保方式,即以建安工程费的 60%~70%作为投保的保险金额,因此受到保险范围内的损害后,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的相应百分比予以赔偿。
标准施工合同要求在专用条款具体约定保险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如永久工程损失的差额由发包人补偿,临时工程、施工设备等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3.未按约定投保的补偿
(1) 如果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 当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 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赔偿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二)人员工伤事故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履行合同的本方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分别为自己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所有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其他保险
1. 承包人的施工设备保险
承包人应以自己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保险,作为工程一切险的附加保险,因为此项保险内容发包人没有投保。
2. 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保险
由当事人双方具体约定,在专用条款内写明。通常情况下,应是谁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谁办理相应的保险。
举例
1. 根据标准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中规定,关于办理工程保险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 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工程保险,并承担办理保险的费用
B. 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工程保险,发包人承担办理保险的费用
C. 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工程保险,并承担办理保险的费用
D. 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工程保险,承包人承担办理保险的费用
答案:A
解析:标准施工合同和简明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中考虑到承包人是工程施工的最直接责任人,因此均规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承担办理保险的费用。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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