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一、 合同履行涉及的几个时间期限
1、 合同工期:承包人在投标函内承诺完成合同工程的时间期限,以及按照合同条款通过变更和索赔程序应给予顺延工期的时间之和。是判定承包人是否按期竣工的标准。
2、 施工期:开工通知写明的开工日起算,至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止。是判定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的依据。
3、 缺陷责任期:自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起算,一般为一年。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有缺陷工程或部位,在修复检验合格日前已经经过的时间归于无效,重新计算缺陷责任期,但延长时间在内的缺陷责任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 2 年。
4、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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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施工进度管理
1、 合同进度计划的动态管理:承包人可以主动提交修改合同进度的计划报告;监理人也可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合同进度的指示。
2、 可以顺延合同工期的情况:
1)、发包人原因:
①、 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②、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③、 发包人延迟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④、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⑤、 提供图纸延误;
⑥、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应正确区分气候条件对施工进度影响的责任;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停工是否影响总工期。
3、 承包人原因的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 3%;
4、 暂停施工:
1)、承包人责任的暂停施工:
①、 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②、 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国产合同类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③、 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2)、发包人责任的暂停施工:
①、发包人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停工损失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
③、协调管理原因:如两家施工单位工序冲突,需要一家暂停;
④、行政部门的指令。
5、 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双方通过协商达成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内容包括:
承包人修订进度计划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而采取的赶工措施;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所需增加的合同价款;提前竣工应给承包人的奖励(建议为发包人实际效益的 20%)。
三、 施工质量管理
1、 质量责任:发包人或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各自承担造成的费用和工期延误;
2、 承包人的管理
2-1:项目部人员管理
1)、质量检查制度: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和专职质检员;
2)、规范施工作业的操作程序:加强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3)、撤换不称职的人员。
2-2:质量检查
1)、材料和设备检验;
2)、施工部位的检查:承包人认真执行自检、互检和工序交叉检验制度,做好工程隐蔽前的资料检查;
2-3、现场工艺试验。
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试验
1)、与承包人的共同检验和试验:承包人递交共同检验报告,如果监理人无故不参加,承包人可单独检查和试验,将记录递交监理人签字后继续施工。监理人不得拒签。
2)、监理人指示的检验和试验:材料、设备和工程、隐蔽工程的重新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合格由发包人承担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4、 对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管理:发包人到货前 7 天通知承包人。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保管和施工现场内的二次搬运费用。
5、 对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控制:承包人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
四、 工程款的支付管理
1、 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的区别:签约合同价是写在协议书和中标通知书内的固定价格,作为结算的依据;合同价格是承包人最终完成区别施工和保修义务后应得的全部合同价款,只有在最终结算时才可以确定合同价格。
2、 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的款项:
1)、暂估价: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暂列金额: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
3)、费用和利润: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的事件如果属于发包人也无法合理预见或克服的情况,应补偿费用但不计利润;若属于发包人应予控制而未做好的情况如图纸资料错误导致的放线返工则应补偿费用和合理利润。
3、 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承包人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4、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进度付款的申请单:包括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变更金额;索赔金额;本次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本次扣减的质量保修金;
2)、支付证书: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如扣除质量不合格部分的工程款。
3)、进度款支付: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五、 施工安全管理
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几个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工程或者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以及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赔偿。
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合同约定的安全专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已包括在相关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商定或确定的方式予以补偿。
承包人对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
3、 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①、 通知: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立即通知发包人;
②、 及时采取减损措施:事故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并保护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③、 报告:及时如实的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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