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分包工程施工应满足施工总承包合同的要求
2.2 承包人为分包工程施工提供的协助条件
2.1 分包工程施工应满足施工总承包合同的要求
承包人应让分包人充分了解总承包合同中除了合同价格以外的各项规定,当分包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承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分包合同价款与总承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因此总承包合同中涉及分包工程的价款无须让分包人了解。(也无须价格一样)
2.2 承包人为分包工程施工提供的协助条件
■提供施工图纸
■施工现场的移交
■提供分包人使用的临时设施和施工机械
·允许分包人使用承包人为本工程实施而建立的临时设施和某些施工机械设备
·分包人使用这些临时设施和工程机械是否免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施工分包合同履行管理
3.1 承包人协调管理的指令
3.2 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令
3.3 工程量计量
3.4 分包合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3.5 分包合同的变更管理
3.6 分包工程的竣工验收
3.7 分包工程的结算
3.8 分包工程的移交
3.9 分包工程的索赔管理
3.1 承包人协调管理的指令
承包人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他分包人及自己施工可能产生的交叉干扰, 确保分包人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3.2 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令
发包人或监理人就分包工程施工的有关指令和决定应发送给承包人。承包人将其要求列入自己的管理工作范围,转发给分包人。
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和监理人就分包范围内有关工作的所有指令,但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令。当分包人接到监理人的指示后不能立即执行,需得到承包人同意才可实施。
3.3 工程量计量
无论监理人参与或不参与分包工程的工程量计量,承包人均需共同对分包工程量进行计量。
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承包人的计量结果有效。
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应作为分包人获得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3.4 分包合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承包人依据计量确认的分包工程量,乘以总承包合同相应的单价计算的金额,纳入支付申请书内。
获得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后,再按分包合同约定单价计算的款额支付给分包人。
3.5 分包合同的变更管理
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1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若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未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3.6 分包工程的竣工验收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
发包人未能按照总承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时,承包人应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重点难点】分包工程竣工日期的确定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3.7 分包工程的竣工结算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8 分包工程的移交
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再由承包人移交给发包人。
3.9 分包工程的索赔管理
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分包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论事件起因于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责任,还是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他都只能向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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