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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教材讲义:第六章第一节

来源:考试网  [2017年9月2日]  【

2018年注册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教材讲义:第六章第一节

第六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第一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述

  1.施工合同标准文本

  2.标准施工合同的组成

  3.简明施工合同

  4.合同当事人

  5.监理人

  1.施工合同标准文本

  2008年9部委联合颁发的适用于大型复杂工程项目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包括施工合同标准文本(简称“标准施工合同”)。

  2012年9部委又颁发了适用于工期在12个月之内的《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其中包括《合同条款及格式》(简称“简明施工合同”)。

  2.标准施工合同的组成

  3.简明施工合同

  简明施工合同适用于工期在12个月内的中小工程施工。

  由发包人负责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承包人仅承担施工义务,因此合同条款较少,共17条69款。

  4.合同当事人(两方)

  (1)发包人

  (2)承包人

  注意:监理人不是施工合同的当事人

  5.监理人

  5.1监理人的定义

  5.2受发包人委托对施工合同的履行进行管理

  5.3监理居于施工合同履行管理的核心地位

  5.4监理人的指示

  5.1监理人的定义

  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属于受发包人聘请的管理人,与承包人没有任何利益关系。

  监理人在施工合同的履行管理中不是“独立的第三方”,属于发包人一方的人员,但又不同于发包人的雇员,是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工作。

  【重点难点】

  监理人不能与被他管理的主体有利害关系,即不能与承包方(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的供应商有关系,但未禁止监理人与发包方(建设单位)有关系。

  5.2受发包人委托对施工合同的履行进行管理

  (1)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发出指示、检查施工质量、控制进度等现场管理工作。

  (2)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独立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应遵照执行。

  (4)在合同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独立处理或决定有关事项,如单价的合理调整、变更估价、索赔等。

  5.3监理居于施工合同履行管理的核心地位

  (1)监理人应公平合理地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对施工工程的任何想法通过监理人的协调指令来实现;承包人的各种问题也首先提交监理人。

  (3)监理有权确定,但无权决定。

  【重点难点】监理人的“确定”

  在协调处理事项中,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审慎“确定”后通知当事人双方并附详细依据。

  监理人对有关问题的处理不用决定,而用确定一词,即表示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方案或发出的指示并非最终不可改变,任何一方有不同意见均可按照争议的条款解决。

  5.4监理人的指示

  (1)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施工成本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2)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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