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委托人(建设单位)义务
■委托人应负责工程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
■与监理人作好协调工作(派驻甲方代方与监理联系)
■委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就监理工作做好与内部其它方面的协调
22.监理工作内部其它方面的协调
■将监理的情况通知被监理方(如施工单位)
■免费提供监理所需的工程资料
■为监理人驻工地开展正常工作提供协助服务
·信息服务-向监理人提供原材料、构配件等产品信息,提供有关单位的名录
·物质服务-由委托人向监理人免费提供设施设备和用房
·人员服务-由委托人向监理免费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
23.监理所用设施的处理
■应由委托人免费提供
■财产所有权归委托人,无偿提供给监理使用,监理任务完成后交还委托人
■如这些本应该由委托人提供的设施由监理人自备,则应给监理人合理的经济补偿
·补偿金额=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24.人员服务的规定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
■职员只从监理处接受指示,但监理不对这些人员的失职行为负责
■监理人与委托人选定的检测机构合作,检测机构的人员应接受监理的指示完成任务,但监理人既不对检测试验数据的错误负责,也不对由此而导致的判断失误负责
25.监理人义务
■公正地履行监理义务
■派驻足够的监理人员从事工作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不得随意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监理工作完成时,归还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剩余物品
■不得在监理合同约定之外随意收费
■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不得泄露相关方申明不得泄露的资料
■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
26.监理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 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调解或仲裁时,监理应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27.合同中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的赔偿原则
委托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监理人的经济损失(一般是补偿性原则) 因监理人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额不应超出监理酬金总额(除税金)
一方向另一方索赔要求不成立时,提出索赔的一方应补偿由此所导致的对方各种费用支出
28.监理合同双方承担的责任是不对等的
■委托人违约,要赔偿监理人的经济损失(补偿性)
■监理人违约,最多监理自己不赚钱,不会再另外赔钱
【案例】因监理方严重玩忽职守,导致工程发生损失100万元。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为50万元,税金为3万元,则监理最多赔偿委托人47万元。
29.监理人的责任限度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因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要负监理失职的责任 监理人不对责任期以外发生的任何事情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负责
也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限承担责任
30.监理人的责任(必须同时满足) ①从时间上,只对责任内赔偿,只要移交了项目,结清了监理尾款,则不赔
②从原因上,只对监理自身的责任赔,其它任何一方的原因均不赔
③从数额上,带来再大的损失最多也只赔监理费(扣除税金),顶多不赚钱,不会倒贴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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