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监理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建设单位是委托人,监理单位是被委托人,双方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特征
·监理合同双方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尤其是资质)
·委托的工作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与项目建设程序
·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非物质成果)
2.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组成(三部分)
■监理合同-总的协议,纲领性的法律文件
■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监理合同专用条件-对标准条件的补充与修正
3.对委托人和监理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监理合同(协议书)
■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中标通知书)
■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4.委托监理业务的内容
按阶段划分 (各阶段均可监理)
从工作性质上 (三控制两管理)
·前期立项咨询(如工程技术咨询服务)
·设计阶段
·实施阶段
·保修阶段
·投资控制
·质量控制
·工期控制
·信息管理
·合同管理
5.委托人(建设单位)的权利
■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6.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建设单位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的承包单位有选定权和订立合同的权利
■监理对选定其它合同承包人只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
【特别注意】根据标准条件规定,监理对设计和施工总包单位所选定的分包单位拥有批准权或否决权。
7.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两项)
■重要事项的认定权(如工程规模、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设计标准、使用功能等)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
8.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9.监理人的权利(两大类) 分类
内容
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两项)
完成监理任务后获
得酬金的权利
终止合同的权利
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力(五项) 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
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 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在业务紧急情况下,越权发布变更指令的权利 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10.监理单方终止合同的情形(两种情况任一即可)
■委托人严重拖欠应付监理人的酬金
■非监理人责任暂停监理业务半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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